【摘 要】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能够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介绍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防治标准的指导性,针对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的、有效的对策与建议,为类似编制工作提供参考的依据。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建议;投资估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的治理成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的任务之一。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自国家颁布并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来,我国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得到不断的完善,技术审查水平明显提高,但编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如何编制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减缓由于建设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结合笔者经验,分析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寻找一些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缓工程建设中引起的新增水土流失。 

  1.设计深度的科学性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系统的调查,包括分析项目的选址、施工、规模、管理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合理的、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缓由于建设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实现事前控制。但由于编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落实工作的原因,目前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不尽人意。 

  笔者认为,任何工程设计都是通过不同设计阶段逐步深化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同样应坚持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的规律,超越设计阶段的要求不仅难以实现,而且有悖科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评审应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设计阶段,区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要求,并通过强化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的监管促进方案的落实。 

  2.防治标准的指导性 

  不同的防治标准体现了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要求的差异,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和指导性,理应成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体系制定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但该规范未明确对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等影响程度的衡量方法,造成依据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防治标准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同时,国标(GB50434-2008)按照防治标准等级并结合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确定了6项防治目标值,却没有提出措施体系经济性和合理性指标,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制定定量指导不足,导致无论执行哪一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措施体系总是千篇一律。以上问题,有待于修订规范时予以完善。同时,不同防治标准对应的措施体系理应有所区别,切忌措施体系面面俱到。 

  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客观性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需对照相关规程规范,分析工程是否涉及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并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设计的合理性。目前,有些水土保持方案只是形式化地逐条对照规范中的相关条款便得出无限制条件的结论,而没有针对性地深入分析论证;有的方案纯粹迎合主体工程设计结论,将水土流失影响严重的主体工程方案附和为推荐方案,导致水土保持方案未能对主体设计起到应有的控制与约束作用。 

  4.水土流失量类比预测的科学性 

  根据规范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建设项目大多采用类比法预测水土流失量,类比工程的相似性、可比性和代表性,以及类比工程监测成果的边界条件是类比预测是否准确应用的关键因素。考虑到参与类比的因子如地形地貌、气象特征、植被、土壤、扰动地表物质组成及形态、侵蚀类型、背景侵蚀模数等水土流失因子较多,目前多数类比预测分析根据相似性确定类比工程后,列表分析主要水土流失因子,对单一影响因子进行简单数据对比,而耦合互拟的数据链条及相关影响规律未有效建立起来。 

  针对目前类比法预测水土流失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水土流失规律和相关参数的调查和试验研究,尤其是区域水土流失规律数学模型的建立,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和创新机制,强化区域监测成果数据库建设和有效运行,推进水土流失监测和研究成果共享,为类似工程的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提供较可信的参考依据。 

  5.地表土剥离的强制性 

  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表土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剥离、保存和利用表土,可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但是,有些方案按绿化覆土量或者建基面需要来确定剥离表土量,导致大量表土未剥离而损失。笔者认为,方案编制中应严格贯彻地表土剥离及保护制度,注重对项目区表土分布及土层厚度的调查,坚持现有条件下可剥离的表土一律剥离。剥离表土若满足自身利用后仍有多余,可提供给其他工程利用或者协商当地老百姓助其改良土地;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牵头建立地表土资源信息发布制度或者促成成立表层土收储机构,促进表土保护制度的落实。 

  6.土石方平衡的主动性和合理性 

  落实好土石方平衡是减少扰动和破坏,减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土石方平衡主要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土石方综合利用原则。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均明确了土石方综合利用的要求。方案编制中,应首先转变以往完全按照主体工程设计土石方量进行平衡调运的做法,立足于土石方综合利用的要求,对相关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出调整建议和衔接对策,以促进土石方的综合利用;同时,除工程自身利用外,还应考虑周边其他可衔接工程的利用,真正实现由被动平衡到主动利用的提升。在此前提下,再综合考虑项目设计、交通条件、运距、回填利用率、剥采比、虚实转换系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取土量、弃土量和开采、堆弃地点等。   (2)最不利弃渣原则。受勘察范围以及设计深度等因素影响,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难以全面掌握工程区土石方材质,引起实际建设过程中弃渣量大增。若设计阶段弃渣规划总量考虑不足,则会导致建设过程中无法及时增加弃渣有效堆置,从而出现乱弃渣的现象。新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弃渣堆置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同时第五十三条规定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水土保持措施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7.植物措施配置的适宜性 

  林草植被在削弱降水击溅、固土和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生态效益良好,是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手段。因此,植物措施中林草的科学配置就非常重要。植物措施设计须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空间结构、物种结构、营养结构、演替规律等,从充分利用光、热、水、土资源,提高物质和能量利用率,恢复物种多样性等角度出发,重视对植物生长限制因子的调查,尽量避免树、草种对资源的直接竞争。在生态系统恢复的物种选择及配置时,宜以乡土树草种为主,在空间结构上讲求乔、灌、草结合,在物种选择上重视多样化,在配置中兼顾景观效果和抚育管理方便等要求。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植物措施设计的立地条件,加强混交造林设计中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关系的确定,以及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分析;在乔、灌、草结合的立体结构配置中,应避免物种单一、易退化等问题;同时还应从绿化的功能区和行业特点等角度,结合空气净化、防污、防辐射、防火、环境美化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树种选择和配置方式研究,避免千篇一律地选择当地树种。 

  8.防治措施的经济合理性 

  方案编制设计中不应忽视防治措施体系的经济合理性,但部分方案为避免措施遗漏,凡是能上的措施皆列入,导致很多措施未充分考虑防护时间、对象特点、时序衔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从而导致设计阶段措施投资过大。考虑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涉及范围广,各因素间关系错综复杂,为确保水土保持效益,方案编制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等方针要求,坚持因害设防,通过强化对措施体系构建和防治措施布设进行方案比选,以确定效益最佳的防治方案。同时,水土保持工程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主体设计优化的建议,而且自身也应进行防治方案的经济比选,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好经济效益。 

  9.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1)弃渣外运费。土石方的综合利用是新水土保持法明确倡导的,但工程弃渣外运利用常因运距较远而产生不菲的费用,部分方案将此项费用全部计列为水土保持投资。 

  (2)临时占地费。工程施工期的临时设施一般为临时占地,有些是主体设计已考虑的,有些是水土保持方案新增的。 

  10.结语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沟通学习,勤于思考,特别是重视与主体设计的衔接,坚持原则,尊重规律,立足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水土流失问题。这样才能不断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 

  参考文献: 

  [1] 张云霞.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J].民营科技,2010年第11期. 

  [2] 刘民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的问题[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1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