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合作治理分析

摘 要:小型农田水利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以及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设施,简称小农水。小型农田水利其基本的任务就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因此,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实行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探析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小型农田水利治理水平和治疗效果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合作治理;分析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分析 

  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本身来说,治理模式就是在相关经济社会制度响应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工程修建过程中的投入,工程的修建以及工程的运行治理等。所以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工程的投入、工程的修建以及工程的运行治理进行分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过程中的投入主要是指资金的投入,按照投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投入模式:首先是政府为主体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的补助性投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公共性特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数量比较多,再加上我国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所以在过去的很长时期,这一模式大多表现为政府与农民的共同投入,并且在工程的管理方面仍然以农民管理为主。但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不断得到充实,这种投入模式已经成为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的主要模式。其次是以社会为主体的投入,包括经营性投入和公益性投入,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性比较强,所以可以吸纳一些有投资能力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加入进来,这样,既可以适当的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可以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提供相对充足的资金保障。 

  2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必要性 

  2.1小型农田水利复杂性的要求 

  小型水利工程在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一般是由政府等公共部门作为主要的承担机构,但是在实际的治理应用的过程中,小型农田水利经常会涉及很多的公共部门,如农业部、发改委、电力集团以及水利、财政等这些部门。因此,要想保证合理的治理和应用水利设施,这些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必须更加通畅和平等,但现实情况是这些部门之间的交流并不很多,一方面导致需要多方协作才能治理好的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另一方面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2.2各主体力量自治力量不足 

  小型农业水利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治理工作,一般参与的主体有政府部门、供水组织、用水组织,其治理工作也必须要这3个部门进行通力合作,如果只是由某一单独的主体进行治理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其必然存在着资金、技术、人员以及监管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这就离不开技术部门作为支撑,而用水户在经济来源上又会陷入单一的困局,简单根据已有的经验进行治理是无法实现突破的。 

  3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基于上述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必要性,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针对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合理治理存在问题提出的一些解决对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模式要实现多样化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泛、工程量比较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巨大的财力作为支撑,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极其有限的,而从目前来看,由于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再加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导致了小农水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模式过于单一,因此,在社会为主体的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和吸收民间资本的融入,形成投入主体的多样化,同时,作为政府来说,还要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入的资金保障,才能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才能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3.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形式要实现多样化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形式多样的特征,造成了对其治理形式的多样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实,除了政府为治理主体之外,现有的还包括以每家每户为单位的管理形式以及农民自身发展的组织,比如以协会、合作社等形式出现的对小农水的治理形式,都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形式的多样化,是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向科学管理、可持续方向发展的有效动力。 

  3.3积极落实各种管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效果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发挥其对农业的积极作用,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所以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管护措施,因为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有效保证,实施各种管护措施确保各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时发挥效益,必须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有效的办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各种交接手续,使收益的村具有明确的管护地位,同时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方面要明细到位,责任到人,保证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种管护措施得到积极的落实。 

  3.4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形成多方治理合力 

  对于政府而言,要积极转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方式,不断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市场分额,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治理的有效引导、帮助和监管,从总体上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监管体系,实现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过渡,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在赋予社会和经济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政府的监管一起,形成多方治理的合力,这样才能够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可持续的物美价廉的灌溉服务。 

  3.5合理设计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很多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同时,缺乏对当地实地情况的考察,在这种基础上设计制定的制度就必然出现有理论高度但是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现象出现。另外,我国对于小型农田水利方面的法律体系而不够完善,有针对性的法律目前也只有一部《小型农田水利法》,这也导致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方面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合理的设计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得合理管理的过程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结束语 

  总之,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过程中,治理形式要实现多样化、参与治理的主体要实现多样化,是解决目前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特点而出现治理困难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建设和治理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途径,同时还要有力保障基层水利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和人员报酬,作到节约用水,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走向良性循环,还要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益,推动农村可持续水利工程体系的形成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