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文对城市化发展的趋势作了概述,对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作了分析,阐述了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论述了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最后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完善法规,依法防治;政府重视,公众参与;增加投入,加快城市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和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相继开工,由此造成的城市水土流失日益严重,搞好城市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现就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特点、危害和防治措施浅述如下:
关键字:城市水土保持

本文对城市化发展的趋势作了概述,对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作了分析,阐述了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论述了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最后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完善法规,依法防治;政府重视,公众参与;增加投入,加快城市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相继开工,由此造成的城市水土流失日益严重,搞好城市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现就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特点、危害和防治措施浅述如下:
一、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
城市水土流失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结果。城市化是农村变城市,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美国在19世纪城市化过程中的100年间,城市人口由占全美人口总数的20%,激增至80%。据国家计委规划司提出的有关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建议,从2001年至2015年,中国的城市化速度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不包括市镇人口自然增加的4000万),将使2.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样,到2015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就可由目前的36.09%(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及统计标准)提高到45—50%,达到现在世界平均城市化47%的水平。城市人口将由目前的4.6亿增加到7.5亿,农村人口将保持目前8亿左右的水平。可以想象,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新城不断涌现,城区不断扩大和各类基础设施加速建设的过程。
在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城市水土流失。一是城市建设损毁已有水土保持设施。城市多建在水土资源丰富,水土保持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在城区不断扩大的同时,伴随着城市周围生态屏障的减小和原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消失。二是弃土弃碴,加剧土壤侵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深挖高填,大量弃土弃碴,造成“两坡一面”(即开挖的凌空斜坡,堆积物外缘斜坡和堆积物顶部平面)。松散土体和暴露的创面在防护不良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土壤的巨烈侵蚀,加剧水土流失。三是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盲目无序开发,监督不力,加剧了城市水土流失。据统计,1995年山东全省共有48个城市,城区总面积为1231.8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344.9km2,与1984年相比,城区面积增加了778km2,10年扩大了1.7倍,水土流失面积多在新建城区。济南市1985年城区面积为65km2,到2000年底已建城区面积为116.2km2,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数十平方公里。
二、 水土流失的特点
一般水土流失是在自然力(水力、重力、风力、冻融)的作用下产生的,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而城市水土流失是由人为活动造成的,具有其突出的特点:
1、 流失原因特殊,土壤侵蚀剧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人为活动扰动地表、破坏植被、大量弃土弃碴造成的水土流失强度大、历时短、具有突发性和季节性的特点。
2、 危害严重,损失巨大。
城市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基础设施较好,环境比价高。因此,一旦发生水土流失,产生的危害也就更为严重。
3、 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
城市建设涉及各行各业各类项目,水土流失策源地点多面广,水土流失防治投入多,难度大,责任难以落实。
三、 水土流失的危害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城因水丰土沃而兴,城随水枯土脊而灭。水土资源的流失和破坏给城市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 破坏生态环境。
在各类开发建设过程中,硬化地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地表的硬化或覆盖,使降雨不能下渗,土壤渗流系数减小,地表径流系数增大,使得地下水源的涵养和补给受到阻碍,地表径流汇流时间缩短,强度增大。据台湾研究资料显示,在城市化过程中开发度达到30%时,洪峰到达时间比开发度为零时缩短一半;据美国的研究资料表明,当开发度达到40%时,洪峰流量增加近一倍;据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对济南南部舜湖社区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的观测计算,项目区内由于地面硬化,地表径流系数增大,地表径流量由工程建设前的年均32.53万m3/km2•a增加到64.38万m3/km2•a。地表径流量的成倍增加,必然导致地下水补给量的成倍减少。在产生强地表径流的同时,加剧对裸露地表土壤的侵蚀。其结果是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
2.淤塞河床、沟道,影响城市防洪,破坏基础设施。
深圳市在90年代初大规模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了水土保持,曾一度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中布吉河中游的房地产开发,使河道严重淤积,1992年一场5年一遇的暴雨,就造成了90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1993年一场10年一遇的暴雨,经济损失高达5.5亿元。1993年9月26日一场20年一遇的降雨,就使深圳河洪水泛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4亿元。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警惕城市水土流失”为题作了专题报道。山东一些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也很严重。据对济南、潍坊、泰安、临沂、日照、莱芜、枣庄等七个城市调查,城区总面积为不足900km2,而水土流失面积达269km2,每年淤积河道和排水沟的泥沙近70万吨。1996年7月24日济南市区一场日降雨量为85mm的暴雨,使洪水泥沙从南部山区奔泻而下,河床、沟道严重淤塞,街道上到处是黄泥沙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6万元。对此,《大众日报》记者发表了《暴雨引出一个沉重的话题》的评论员文章。旅游名城泰安在1996年7月30日的一场暴雨中,冲毁沥青路面4.5万m2,人行道6万m2,排水沟6km,堤岸1km,河床、沟道淤积5万m3,大量泥沙淤积街道路面,仅城市基础设施损失就达2000多万元。
3.损害城市形象,影响投资环境,制约可持续发展。
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城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雨一下,满街泥沙;大风一刮,满天黄沙。不仅给群众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脏、乱、差的市容市貌也严重损害城市形象,影响投资环境,制约可持续发展。太原市郊区在开发建设中忽视水土保持,使水土流失量骤增了4倍,1996年8月一场暴雨,太原市区、街道洪水泛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6亿元。《人民日报》以此为题发表了“水土流失进城了”的评论。
四、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对策与建议
良好的城市形象是城市资本的具体体现,城市资本是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城市外延与内涵质素统一的第一感观,是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机的象征。因此,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对于绿化美化城市,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资本,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水土保持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必须综合防治。
1.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
水土流失是中国环境的头号问题,水土保持是中国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水土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搞好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必须有全社会和全民的理解和共同参与。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和国策意识,是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和开发建设单位宣传城市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氛围。
2.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水土流失问题日趋严重,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队伍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倡导性的内容多,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约束少,操作性不强,贯彻实施难度很大。应尽快修订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同时,要建立健全城市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搞好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禁止投产使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给以补偿,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推动城市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3.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城市水土流失防治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权,立足本职,强化监督,科学规划,搞好协调,为政府当好参谋。计划、环保、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关,对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立项,环保部门不批环评报告书,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切实从源头遏制城市水土流失加剧的势头。
4.增加投入,加快城市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水土保持设施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一样,属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广泛的外部性,所需投入大,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做好。在坚决贯彻“谁破坏,谁赔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原则的同时,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城市优美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君蔚、解明曙、张洪江、王玉杰,《水土保持原理》,中国林业出版社,1996年。
2.  焦居仁、姜德文、蔡建勤、王治国、段喜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3.  陈法扬,《城市水土保持概论》,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