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业主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商,由于变更工程会打乱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业主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的难点,而变更工程的单价会直接影响工程变更费用及工程投资,所以处理好变更工程的单价是工程变更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引言  

工程变更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合同工程,是对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质量、特征、结构尺寸、工作内容的增减、工程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根据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的专业解释,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设计、业主单位、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4)改变工程质量或工程类型;(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业主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商,由于变更工程会打乱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业主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的难点,而变更工程的单价会直接影响工程变更费用及工程投资,所以处理好变更工程的单价是工程变更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变更工程单价处理的原则  

根据FIDIC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对工程变更计价的一般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与规定:(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单价经换算后确定;(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按合同规定中有关争议的规定解决;(4)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5)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根据笔者对上述内容的理解和工作经验,作了以下几点归纳和补充,供同行参考。  
1.采用合同内项目单价  
若变更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而且工作内容和现场情况基本相同,应以该项目单价计算变更费用。实践中,工程任何部位的高程、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一定范围内的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确定单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在处理此类单价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分析合同单价的适用性。不能忽略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合同单价。如同样是土方开挖,因为土质及地下水状况的不同,施工方法、施工机械会有所区别,发生的费用必然不相同。若单纯套用合同单价,做出的结果是不合理的。  
2.确定新单价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2)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单价  
项目”。此时,对该项工作估价时,应采用新的单价或价格。对于此类单价的调整,限制条件较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第三个条件。对于如何计算有工程量变动直接造成单位成本的变动,承包商可能与监理工程师有不同意见。合理的做法是:如果承包商认为应调高单价,则它应给出造成单价升高的具体依据;如果工程师认为应降低单价,也应给出相应的理由。在实践中,对于规定常常在专用条件中加以修改,以限制单价的调整或调整所需的条件。如某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当“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20%以上,且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时,才可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费用构成各要素的确定  
变更工程估价的一大特点,是对变更工程实施“当时”、“当地”发生的费用的估算。承包商的内外部因素可能都会发生变化,如资源配置的不足、施工人员与机械的调整、材料价格的涨落等,这些因素在承包商上报的变更估价中都有所考虑。监理工程师应当核实此类因素的合理性,对于因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而造成价格提高的因素,应予以剔除;而对于某些因素,若承包商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合理性,应酌情考虑。  
下面对组成单价的各要素应如何调整进行分析。  
(1)人工费  
在工程实践中,如劳动法规没有较大变动,人工费一般不作调整。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变更工程的实施,承包商原有的劳动力配置需要调整,甚至出现不足,而不得不将该项劳务分包或者使用当地劳务。若当地劳务价格高于投标文件中的人工单价,承包商必然会以当地劳务价格计算人工费。此时,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包括:开工以来陆续进场的劳动力数量、类型,各工作面劳动力的配置情况,施工进度及工作效率等,以及由上述材料证明使用当地劳务的必需性的分析文件。监理工程师还应该询问其驻地监理人员,已核实承包商的证明材料是否可靠,分析结果是否合理。经过上述过程,若工程师能够推翻承包商的结论,应采用投标文件中的人工价格;若最终证明其结论是合理的,工程师还应调查当地劳务市场价格,以确定合理的人工单价。  
(2)材料  
FIDIC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中,针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了调价公式。而对于变更工程,如果专用条件中无其他规定,应以现行市场材料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提交供应商的报价单,并核实报价单的可靠性。如不能提供,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当时当地的材料市场价格。  
在一些工程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取消了材料价格调差的内容。如:某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不应因通货膨胀上涨引起工程所用的劳动力、货物和其他投入的成本改变,提出合同价格的调整。中标合同金额应视为已包括应付成本涨落的应急费用。”从理论上讲,该条款的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来说都存在风险;但由于当今国内市场的物价基本上呈上涨趋势,所以该条款总体上对承包商不利。这里要探讨的是此条款是否同样适用于变更工程估价。笔者认为:变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无论在合同文件中是否列出,都应该采用现行市场价格。因为工程变更改变了承包商投标时所依赖的“报价基础”,包括现场情况、工作数量等,承包商要对变更工程重新估价,只能参照现行的市场价格。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材料价格可调整时,亦可按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执行,待材料价格调整时,再对变更项目的材料进行调整。  
(3)机械  
一般参照合同文件中的机械台时费。如果使用了合同文件中没有的机械,应参照《机械台时费定额》确定台时费用。如果承包商使用了租赁机械,应审查其设备租赁台时费是否合理,租赁单据是否可靠,是否由于应备的机械不足而租用新机械。可参照上述人工费的审查方法进行核实。  
(4)取费  
应采用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费率。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些费率应增加,则应提供相关的详细证明文件,以便协商确定。  
(5)利润  
参照投标文件中的利润率。  
(6)税金  
应按实际缴纳的税率为准。若遇税法变化,应予以相应调整。  
4.变更工作由计日工完成时的估价  
如果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额外的零星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下达变更指令,要求承包商按计日工方式来实施此类工作。FIDIC第13.6款中对“计日工”的估价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1)计日工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计日工表进行估价;(2)承包商在此类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应将前一天为计日工所投入的资源清单提交给工程师。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承包商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类别、型号和使用时间,永久设备和材料使用的数量和类别;(3)若因此类计日工需要购买物品,购买前承包商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价单,承包商为此类物品向业主申请付款时应出示有关发票、收据、凭证等;(4)承包商的计日工报表经审核后,列人当月付款申请单中,申请付款。  

三、几点体会  

在实际处理工程变更费用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并已经取得了丰富经验的是以下两条:(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对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这一条款,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慎重处理,因为如果合同条件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范围后如何调整单价作出具体规定,不注意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使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参考值),而且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20%(参考值)时,才考虑调整价格。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这一条款,应尽量避免使用或不用,因为在投标时由于计日工表一般没有工程量,不计入中标合同金额,故承包商所报计日工单价较高,采用计日工形式的费用比一般工作要高,所以要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仅仅对额外的零星工程采用计日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