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摘 要】目前,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制化和正规化,招投标工作已得到广泛推广,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阐述了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路。 

  【关键词】水利工程;加强;制度建设 

  1.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资信。 

  (1)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千方百计贿赂,招、评标人偏袒。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评委专家库,但由于评委数量相对较少,即使是随机抽取,也总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选择,再加上所属系统的投标人平时就注意与专家库的评委们建立关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联络感情,双方有一种良好的感情基础,投、评标人很容易产生“心灵相通”,评委们也很容易产生偏袒倾向。 

  (3)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2.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存在问题,其危害性极大,这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依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参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具体思路是: 

  (1)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责任人:分管处长、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3)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4)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5)需申报的材料:招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6)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代理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4)开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5)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6)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7)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8)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7)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8)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阳光工程”,各职能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使招投标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