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增加我国各主要农产区粮食产量,我国政府必须重视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俗话说:不谋一域,不足以谋天下。只有全面做好我国各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才能保证我国的粮食基本供给。 '

  关键词:农田 水利设施 政策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研究述评 

  中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凸显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国内学者从多重视角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关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测算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效应,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测算了乡镇道路、农业科研与技术服务和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与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说明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绩效。还有的采用C-D生产函数模型,测算了农业基础设施对农户收入增长的贡献。 

  二、中国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出台,国家投资和农民个人及联户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也日渐增多。但由于受到具体因素的限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水利工程管理比较松散。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的现象。 

  (2)国家资金投入不充分。由于农村地方各级财政吃紧,严重制约着农村重点水利工程配套和小型水利工程补助。 

  (3)相关水利管理人员的整体专业化素质不高。近年来,水利项目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受多年计划经济人事安排影响,很多水管单位设置机构不科学,非工程管理岗位多,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效率低下。 

  三、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历史欠账缺口庞大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以后,各地的义务工和积累工相继取消,形成了农田水利建设的庞大历史欠账。根据课题组对吉林、甘肃、湖北、安徽、内蒙古等5个省份的调研数据,由“两工”取消造成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减少量十分巨大。 

  (二)投入机制不完善 

  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分散,各自为政,整体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投入渠道多,都是各搞各”。 

  (三)投入主体责任不明确 

  首先,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其次,政府与农民在投入上的关系没有理顺。 

  (四)投入资金有待整合 

  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行专项投入政策,并于2009年启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但是目前各重点县普遍存在资金整合方面面临的困难,主要是资金数量小、标准不统一、整合难以形成合力。 

  (五)社会参与明显不足 

  首先,农业投资效益低,农户投入意愿不强是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由于农田水利设施多数只具有排灌功能,不会直接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盈利为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田水利建设支撑不足。 

  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应对措施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小型农田工程项目施工材料已被钢筋、水泥和PVC管材所替代,传统的人工化转为机械化和专业化的施工企业所替代。加强对失修水利工程的维修与已建水利工程的保养。对于水利工程我们要坚持两手抓的政策,不但要重视已经修缮的工程同时也要对正在修建的水利工程做好相应规划与对策,争取对我国水利工程做到全面化管理。 

  (二)作为地方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粮食生产的重要性。抛弃传统先泛滥、后治理的观念,应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切实做好维修加固工作,防范于未然。 

  (三)引入竞争机制规范设计工作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采用积极的竞争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发展的创新性投入。具体水利工程部门必须要规范自我的工作行为,加强工作探究性研究,不断提升自我综合素养。 

  (四)加强对具有法人治理机构的有关部门管理。单独行使其应有的职能,并不断完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工程管理制度,做到权责划分明确,切实加强组织工作并落实,确保管理部门有序高效的运行。 

  (五)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部门要做好自我相应工作,确保过程的顺利科学合法。在绘制的各工程分布图要及时进行分类管理,无论如何要将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出台合理的工程养护维修费用标准,从受益面积和实际情况出发,向收益方和收益企业要求维护工程,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 

  (六)对竣工验收达标之后的工程要确定产权归属,同时还要确立工程管理责任方。同时也可以采用分级产权转交的方式将管护单位落到实处。 

  农田水利作为农村经济的基础设施,必须给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和打好基础。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水利部党组在管理中提出的政策和方针,调动各个阶层中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这也是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点也是难点。要做好引导、扶持和监督服务,各级政府要从资金和政策中支持,用法律来保障资金的补助,广泛吸纳社会上投入的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总之,只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在采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能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也有利于工程资产的增值保值,更加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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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铁军,郭洁,董晓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主体缺位原因分析[J],东北水利水电,2004(8):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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