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同区域的农村,农民行动单位存在差异,从而使农业灌溉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在宗族型地区,农民的宗族认同意识强、村庄舆论有力,农民具有集结起来一致行动的能力,在农业灌溉中能进行有效的合作;而在以个体家庭为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地区,村庄异质化明显,村落内生权威缺失,村庄舆论解体,个人主义价值和观念凸显,农民在农业灌溉中以单干为主。农民在农业灌溉中行动差异的区域性,为探究农田水利供给的内在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农民行动单位;农业灌溉;区域差异;社会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笔者在农村调查农田水利发现,农业灌溉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民种水稻却放弃使用大中型水利设施,而自建一个机井加堰塘的小水利,独自解决灌溉问题。这不仅大大增加了经济成本,而且十分操劳,而在另一些地区,农民不仅能很好地使用国家建设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也能很好地使用和维护本村、本组的小型水利设施,并以村或组的规模实施灌溉,不仅成本相对低廉,而且组织有序,灌溉有保障。再如一些农村地区,村级组织在农业灌溉中完全不能发挥作用,农民各自为战,屡屡发生人为性干旱,而在另一些地区,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是农业灌溉的基本单位,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组织农业灌溉十分有效,即使出现干旱,成灾率也较低等。
  农业灌溉为何会出现上述区域差异,构成这种区域差异的机制是什么?如何解释农业灌溉中存在的这种区域差异?这是十分有意义的问题。
  不过,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十分不够,已有的相关研究多从资源和制度层面关注农田水利的困局,很少涉及农业灌溉及其区域差异。有人认为,当前农田水利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是资源短缺,诸如水利设施老化、新建项目少,水利设施不配套[1]等。资源短缺的确是当前农田水利供给的一个制约因素,但资源视野中的水利问题,实质是一个政策问题,这一问题的潜在推论是,只要增加水利投入,完善水利设施,农业灌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显然,这一视野将乡村社会屏蔽了,带有浓厚的想当然成分。另有人认为,农田水利供给不足源于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解决办法一是进行巿场化改革(如拍卖、租赁、承包),提高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率[2];二是通过建立农户用水协会来连接个体农户与水利单位的供水关系[3]。这两种思路的潜在推论是,农业灌溉是农户自己的事情,理性化的农户能够自己解决问题。这一推论实质上将农村社会、农民抽象化了,因为它并未告诉人们农民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灌溉问题,合作还是单干?农民为何合作,又为何单干?
  在以前的相关研究中,我们曾指出,农田水利供给状况与乡村组织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人民公社时期表现得尤其明显[4]。农村改革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乡镇村治理结构的建立,新型的乡村组织系统与原有的水利系统出现断裂,农田水利供给、管理与特定区域村庄性质的关联性凸显出来[5]。具体来说,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自上而下建构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组织体制,并通过各级组织垄断社会资源,从而在乡村社会形成了强制性合作灌溉模式,这种灌溉模式与国家政策、制度关系较大,而与村庄本身关系不大。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一方面,乡村组织对农民的控制力减弱;另一方面,国家逐步退出基层水利供给领域,农民的灌溉行动便与特定的村庄联系起来了[6],即在有些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能进行有效的合作,而在另一些村庄,农业灌溉以单干为主。本文以宗族型村庄和个体家庭型村庄为例,分析这两类村庄农民灌溉行动的差异及其社会基础。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村庄及农民的灌溉行动
  以农民行动单位为视角,我们可将村庄划分为宗族型、户族型、小亲族型和个体家庭型四种类型[7]。所谓农民行动单位,是指农民认同一个自己所属的群体,这个群体具有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可以为人们的行动提供理由。比如在有些农村地区,农民的宗族意识较强,宗族构成农民的认同单位,宗族情感与伦理成为人们行动的重要理由,这类村庄便是宗族型村庄。在另一些农村地区,农民已成为典型的经济人,家庭利益是人们确定自己行动的最终和唯一的理由,这类村庄即是个体家庭型村庄。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村庄及其特点
  1.宗族型村庄
  宗族型村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自然村规模较大,且多为单姓村或主姓村,村内祠堂林立,每一姓氏都重修了族谱,宗族文化氛围浓厚;第二,村民的宗族荣誉感强,为捍卫宗族荣誉,出钱出力理所当然;第三,同一宗族的人关系紧密,相互帮助,不会过于计较相互之间的利害得失;第四,不关心宗族利益或荣誉的人,会受到村民的排斥甚至谴责;第五,宗族的情感和道德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准则,人们相互间的行为既可预见,也可期待;第六,村落共同体意识强,村庄具有很强的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在村落里能够获得生活和生命的意义;第七,人们外出务工赚钱后都愿意将房屋建在村庄,而不是建在镇上或在城里买房等。
  2.个体家庭型村庄
  个体家庭型村庄的特点是:第一,自然村规模小,多姓杂居;第二,村内既无祠堂,也没有哪个姓氏重修过族谱;第三,宗族不仅已经解体,而且村民的宗族意识也基本消失,很早就有“兄弟不共财,共财两不来”和“亲兄弟明算账”的说法;第四,村民的人情往来以个人为中心,理性化倾向明显;第五,村民的生活面向朝外,没有人关心村庄的未来;第六,村民注重实时消费,很少有人愿意花巨资建房,有钱的村民即使想建房,也往往建到镇上或交通路口而不会建在村里;第七,村庄异质化加剧,主要表现为村落内生权威缺失,村庄舆论解体,人际关系松散,个人主义价值和观念凸显,村庄公益事业少有人关心等。
  (二)两种不同类型村庄农民灌溉行动的差异
  1.宗族型村庄农民的灌溉行为特点
  宗族型村庄,农民的行动能力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宗族具有笼罩性的价值生产能力,村民在乎他人的评价,可以较为理性地采取行动来谋划自己的利益;二是村民具有集结起来一致行动的能力,或者说,村民可以成功阻止不利于村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成功促成有利于村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情[8]。在这类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表现大致如下。   (1)灌溉合作较为容易。在这类村庄,宗族不仅是一个血缘性组织,也是一个社会功能性组织和文化认同单位,依托宗族情感,人们重人情,讲面子,重传统,顾大局,灌溉组织较为容易。
  (2)村民小组在灌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灌溉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小组长负责灌溉的组织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小组长大多是在宗族内有一定威望或获得认可的人,能得到村民的良好配合。
  (3)村庄拥有或能较好的使用大中型水利设施。经过人民公社时期大规模的水利建设,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已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水利系统。在宗族型村庄,这一水利系统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使用,农民的灌溉成本较低,农业遭受人为性旱灾的可能性很低。
  (4)村庄舆论有力,惩罚机制有效,能有效克服任何人的搭便车行为。在灌溉中,搭便车者不仅受到道德舆论谴责,而且可能受到实质性惩罚,在村落里的其它事务上也容易被边缘化。
  概括来说,宗族型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动机制及结果大致如下:宗族具有笼罩性的价值生产能力→农民对宗族有强烈的认同→农民关心村庄公益事业→村组干部有威信→村庄舆论有力→已有的大中型水利及村组小水利得到良好维护→农民合作灌溉→农业灌溉成本较低。
  2.个体家庭型村庄农民的灌溉行为特点
  与宗族型村庄不同,在个体家庭型村庄,因为人人都想搭便车,且无法排除搭便车者,面对明明合作起来有益的事情,却不能合作起来,因此,不仅大中型水利设施不能被有效地使用,而且村组层面的农田水利建设也无法开展,农民不得不通过打井或挖堰来解决灌溉问题。在这类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表现大致如下。
  (1)“怕饿死的饿死,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干旱面前,一些村民担心放不来水影响农业生产而急于出钱放水,但另一些不怕饿死的村民并不着急交钱放水。在村民小组内,因为有一些人缴了钱而将水放下来,成为全组的公共品,那些不怕饿死的村民因为那些怕饿死村民交了钱而放来水,享受了搭便车的好处。那些怕饿死的村民每次遇到干旱时都怕饿死,每次都急于出钱放水,就由这些怕饿死的少数村民承担了全村民小组的农田灌溉任务。但是,随着这些每次都吃亏的怕饿死的村民由肥拖瘦,积贫积弱后,小组内再也没有人愿意急于出钱放水,从大中型水利放水的可能性便消失了。
  (2)“你挖深1米,我挖深5米”。由于无法合作起来共享大中型水利设施,农户只好各自想办法解决灌溉问题,典型的莫如挖机井。一眼机井的灌溉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户的责任田所需,虽然投资在3000-5000元之间,十分昂贵,但因抽水方便,且免于与别人扯皮而深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欢迎。但是,在同一区域内,无序的机井建设造成了打井恶性竞争,后打井的人总比先打的人打得深。当先打的人从机井中抽不上水来时,他们便把井打得更深。打井恶性竞争的后果是,因为机井多,抽取过多的地下水,破坏地下含水层,引起土质、地下水位发生变化,导致土壤的蓄水、保水能力下降,灌溉成本增大。
  (3)“水从门前过,不偷是我过”。在灌溉时节,偷水现象十分普遍,只要有机会,大部分人都会偷水。偷水通常发生在水流在不同乡镇、村庄、小组甚至农户的田地间穿行的时候。一般是渠道上游的村民偷下游村民购买的水资源。尽管乡村干部和水管单位谴责偷水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要脸”,但是,却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或没有任何机制能制止这种行为。由于偷水现象严重,村组若要从大中型水利买水,不得不组织村民沿渠守水,甚至不惜高价请乡村“混混”守水,有时因偷水发生恶性打架事件。严重的偷水行为,不仅加大了买水农户的成本,而且破坏了灌溉秩序,造成了乡村社会的不稳定。
  (4)“天旱无人情”。在干旱面前,农民均各自想办法解决灌溉问题,平时相互帮忙,但抗旱时,为了抢水,大家可以撕破脸皮,哪怕因抢水而吵口、打架也在所不辞。一旦灌溉时节结束,大家又和好如初,串门的照样串门,打牌的照样打牌,每个人都能理解干旱面前的自利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没有任何人情负担。
  概括来说,在个体家庭型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动机制及结果大致如下:村庄异质化程度高→村落内生权威缺失→个人主义价值凸显→村庄舆论解体→村庄公益事业少有人关心→已有的大中型水利设施遭到废弃→农民合作灌溉解体→农民各自打井、挖堰→农田灌溉竞争激烈→农田水利供给成本急剧加大。
  三、地方性共识与农业灌溉的区域差异
  从农民行动单位来考察农民在灌溉行动中的差异,就是将农民行动单位作为主要变量,来解释不同村庄农业灌溉机制的差异。农民行动单位,不只是一个具体的特殊的行动单位,而是具有地方性共识的以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因此,农民行动单位往往具有区域特征,即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农民的行动单位相同。比如江西、福建、湖南等地农村普遍存在宗族这样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而在湖北、四川、重庆等地,宗族已经解体,农民对个体家庭以上的组织缺乏认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缺少组织纽带。同时,农民行动单位是一个既被村庄众多因素所决定,又可以决定村庄众多因素的村庄内生变量,并进而影响村庄的农业灌溉,即在宗族型村庄(或地区),宗族组织和伦理在农业灌溉中发挥着有效的组织作用,因而灌溉秩序良好,而在个体家庭主导型村庄(或地区),农民在灌溉中极端的自利行为,导致合作解体,灌溉秩序混乱。
  农民行动单位是由地方性共识所定义的。地方性共识是指一个相当广泛区域所有人关于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共识。地方性共识使地方中的人失去了反思质疑某个理念正当性的能力,而正是地方性共识,而非某一个村庄或村民的理念,使农民行动单位具有区域性的特点[9]。正是因为地方性共识具有相当的地区规模,使我们可以通过对个案村庄的深入调查进入到区域比较研究。如已有研究表明,在江西、湖南、福建、广东等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普遍得以重建[10]。因此,当我们进入这些区域的村庄调查时便可以发现,村民主导的行动单位为宗族,同时,不仅在这个村庄中,宗族认同成为人们行动的理由,而且在这个区域内,人们都会是这种认识。   一般来说,这个超出村庄构成地方性共识的广泛区域,至少是一个县域以上的范围,更大的范围则如一个相似的经济区域或人文区域,如弗里德曼指称的中国东南部,黄宗智指称的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农民行动单位的差异来区分出村庄类型,并通过对不同类型村庄的农业灌溉进行逻辑推导,寻找不同区域中的相关村庄状况与农业灌溉的数据进行检验验证,以证实或修正此前的推导。若我们的推导被证明是正确的,且我们可以对全国大部分农村区域的地方性共识作出归类定位,则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一归类来分析农业灌溉的区域差异。
  四、结束语
  我国的农田水利问题十分特殊,如我国是世界上季风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以及西高东低的地形决定了我国的气候具有夏秋湿润多雨、冬季寒冷干燥,东南沿海地区多雨、西北地区干旱的基本特点。同时,我国农村发展的非均衡性亦十分突出,如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差异;社会结构、文化发展在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不同区域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其生产方式、作物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极大;农民的组织化受自然条件、生产结构、区域文化、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的影响而表现出异常复杂的情形等。因此,农田水利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资源和制度层面,而必须深入到不同区域的村庄。只有考察不同区域村庄的性质,才能弄清不同区域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何以存在巨大的差异。只有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进一步探索符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的农田水利发展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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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