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中国水利年鉴》,我国共有水库87 873座(不含台、港、澳地区),其中小型水库84 052座,占水库总数的95.65%,也是水库安全管理的主体。我国小型水库大多建于20世纪50—70年代,受当时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普遍存在建设标准低、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因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低,相应的设计标准、安全准则、管理标准也低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实际施工与运行管理重视不足,给小型水库管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且长期以来缺乏运行维护资金,管理粗放,工程老化失修。因此,小型水库工程安全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并影响水库效益发挥。目前,我国的大坝安全采用三类坝的传统分类方法,发达国家已开始以后果进行分类。针对小型水库安全分类,进行初步比较分析。 我国按总库容 将水库工程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按坝高 分为高、中、低坝。小型水库是指10万立方米。≤V<1 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100万立方米≤V<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l0万立方米 ≤V<IO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按坝高H划分。水利水电系列标准(SL)定义:低坝高度为30 m以下,中坝高度为3O一70 m,高坝高度为70 I1"1以上。电力系列标准(DL)定义,原与SL标准一致,新设计标准考虑技术进步与成功经验等,将中坝与高坝的界限提高至100 m,将混凝土拱坝的低坝与中坝界限提高至50 m,其他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小(1)型水库平均坝高约20.1 m,小(2)型水库平均坝高约l2.3 m;坝高超过15 m以上的小型水库约2.9万座,坝高30 m以上的小型水库有3100余座,1993年溃坝的青海沟后水库坝高就达71m。 目前还是传统型的安全分类,目前水利与电力大坝的安全分类是基于专家经验与确定性标准相结合的分类方法,一般分为三类。水利部门分为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电力部门分为正常坝、病坝、险坝。两种分类并无实质性的差别。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大坝的防洪能力、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消能防冲效、大坝防渗体(含地基)的工作状态、结构(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泄洪设施运行的可靠性、结构耐久性、监测系统的完备性和可靠性。
 
主要评判标准还是现有的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是根据工程综合效益确定工程等别,进而确定建筑物级别,再以建筑物级别确定设计洪水、地震标准及相应的结构安全准则。工程等别确定因素包括水库、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