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的灾害从来不能单纯归因于自然水的危害,不能简单称之为自然灾害。其实水是一切生物必须的生命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既离不开水的养育,又难于避开大水的侵害。也就是说,如果自然水没有侵害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就不成其为灾害,古今中外均同此理。那么,社会要发展,就要加强对自然水的调控和管理,这是与人类社会俱来的生产活动。然而当人口繁育和土地开发相当普及以后,与水争地又势不可免,人们利用堤防约束甚至侵占河道和湖泊。调控洪水以减轻灾害,古往今来一直是人们治水的主流。

与此同时,人们也意识到水灾是自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统一结果,要达到有效减轻水灾的目的,在防范洪水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调整国土开发以适应自然。也就是两千年前贾让三策开篇的第一句话:“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留出)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强调在改造河川的同时必须注意适应洪水的自然性情。类似的认识层出不穷,都是在单纯运用工程措施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提出的,似乎是无奈之举。这是前人治水的非主流认识。
 
自从工业化以来,治河手段迅速提高,对洪水的调控能力显著增长,曾一度助长人们战胜一切洪水“人定胜天”的信心。但是当美国所兴建的水库库容相当其多年平均年迳流总量的60%的时候,水灾损失却依旧在不断增长。反思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必须努力适应自然,因为人类已经认识到,自己不能也不需要控制所有的洪水,但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也可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1980年)。如今这一认识又转而成为世界治水的主流派,被各国普遍接受。当然各国之间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社会状况也差异较大,在具体实施方面,又有各不相同的办法。
 
怎样理解治水理念转变的重大意义?我们可以从回顾人类治水历程中得到启示。
 
一、人类治水的三个阶段
人类社会伊始就离不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外界自然。如今,当环境和灾害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自然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让我们首先回顾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自然界认识的变化以及所采取的相应的治水方略。从人与水的关系角度讲,人类治水历程,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解决人类生存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原始水利阶段,在原始阶段人们濒水而居,但为躲避洪水的危害,不得不“择丘陵而处之”,住在洪水一般淹不到的高处。这一时期人类生产力低下,对水旱灾害的控制能力较低,把水旱灾害看作人力无法抗拒的天的意志,不得不乞求上苍的保佑。例如,洪水的发生有季节的规律性,但具体日期又有偶然性,可怕而带有若干神秘色彩。殷商时代甲骨卜辞中常有预测水灾的内容。著名的夏禹治水和西门豹治水的故事,集中体现了唯心主义的迷信和唯物主义的防治水灾之间的激烈冲突。相传商代开国之初连续大旱七年,洛水为之枯竭。商汤王命人将自己的头发剪光后反绑起来,作为祭天的牺牲,祈福于天,也就是用自己的身体作为贡品,来补偿工作的过失。至尊的国王如此无奈,可见灾害对于国计民生影响之大。
 
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防洪减灾是人们发展水利,制约水害,恰当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努力。因此,在防洪减灾中应该注意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和洪水的关系也随之发展。
 
在这个阶段里,人与水的关系以人主动适应水或自觉地服从自然为主要特征,也可以称之为人类被动适应自然的阶段其间长达几十万年。
 
第二阶段是以建设工程来改造河川,调蓄洪水,制止洪水为害的传统治水阶段。以中国的情况而言。战国时期自然科学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所提高,对治水防灾也有了新的认识,其中荀子是代表人物之一。荀子旗帜鲜明地反对迷信天命鬼神,一针见血地揭穿用雩礼祭祀求雨的虚伪,直截了当地指出:“雩而雨,何也?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也就是说,举行雩礼祭祀而得雨是什么道理?没什么道理,就像不祭祀也同样会下雨一样。既然求雨无益,为什么还要行此大礼呢?他解释说,统治者热衷求雨是将过失强加给超自然的天神,以欺骗老百姓和掩盖自己的过失。他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在著名的《天论》中,他说,天上的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和地上的江河万物都是客观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禁止它们出现,也不能让它们按人的意愿消失。最后,荀子归纳出“制天命而用之”的著名唯物主义命题。主张发挥人的主观努力去控制和利用自然。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普遍对大自然怀有敬畏之情的时候,荀子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这一时期堤防成为防洪的主要技术手段,人类和洪水的关系进了一步,可以“水来土掩”,限制水的泛滥。
 
但是,在人们控制洪水手段提高以后,新的问题又产生了。例如,黄河下游在战国年间修成了两岸连贯的防洪大堤,改善了黄河泛滥横流的局面。但只经过了一二百年,黄河两岸堤防因围垦逐步缩窄,河床又显著淤积抬升,自汉武帝开始,黄河重又频繁决溢,成为朝野关心的国家大事。大臣们陆续提出许多治黄方案,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了著名的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黄河防洪减灾的规划方案,并以其停止人类侵夺必要的滞蓄洪水的空间以减轻水灾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贾让治河三策中开篇的第一句话是“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意思是治河必须适合洪水的客观规律,留足泄洪断面。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也应避让洪水,在满足泄洪以外的地方(“度水势所不及”)去进行,而不能过分地侵占河滩,压迫洪水。“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是他从黄河治理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近代发明了混凝土,人们可以修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调节河流天然径流。在自然面前,人们又取得了多一些的主动。但是,有了许多新手段、新技术以后,人们是否就可以对洪水战而胜之,达到自由的境界呢?这曾经是一段时间的理想。但不曾想到涝洪问题是如此复杂,一个时期萌生的“人定胜天”的理想,却未能如愿以偿。这一阶段是以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和无度地向自然索取为主要特征;
 
第三阶段,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治水阶段。当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措施治水出现困境时,迫使人们转换思路,开始思考其中的原因和解决途径。在美国,1928年首先由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发展存在导致灾害增长的因素,进而在工程界人们重又认识到,人类与水的关系应该是既要改造和利用,又要主动适应和保护,由自然的主人,转变为自然的朋友和保护者。这一过程开始于上个世纪下半叶。
 
“相和谐”不是主张一味向洪水退让,而是强调科学地规划国土开发。例如,加强环境建设,协调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种植制度等,使之与洪水规律相适应。讲和谐也不是降低工程技术措施的作用,而是更有利于保持和发挥治水工程的功能。由此可见,“人与自然和谐”不是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现实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从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率先实行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减灾途径,并逐步为各国所接受。这一新的理念的核心就是将一味追求战胜洪水,与自然抗衡,转变为控制与适应相结合,主张由社会承担适度的灾害风险,从而由单纯依靠工程技术防洪,转变为自然与社会综合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首先由我们在1991年提出的“灾害双重属性”的科学概念是其中的重要建树。这一转变还突出地表明,新阶段的治水方略将实现由战胜洪水到设法减轻水灾损失的目的性的转移。
 
二、传统治水方略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深切地了解由征服自然到改造与适应自然相结合防洪观念转变的合理性与客观必然性,有必要对传统治水观的得失做进一步分析。
 
我国的水灾在传说时代已经出现。《史记》说,帝尧时代有一次大洪水铺天盖地而来,涤荡于平原之上,造成全国性大灾难,引发出大禹治水的故事和导致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的诞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繁衍,人们逐步向河流下游平原开辟生存空间,防洪问题因而日渐突出,堤防建设成为人们与洪水斗争的主要手段。那时为了有效地组织防洪,在中央政府中设置了主管官吏,订立了有关法规。到了上个世纪,生产力进步使得人们有条件兴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与水争地”有了更强大的手段。反思几千年来人们正是走着一条在改造自然环境下的社会发展之路,这是人与洪水关系的主流。但是,这种改造的结果是什么呢?一方面开辟了大片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水灾不断,并且愈演愈烈。那么反思以往,今后是依旧与洪水这样斗争下去呢?还是转变理念,另辟蹊径?当然反思并不只是忏悔,而是寻求新的觉悟。冷静判断防洪形势,我们认识到:
 
(一)、兴建防洪工程控制洪水灾害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一定限度的。
1.兴建防洪工程必须资金和科技投入,因此,防洪能力建设直接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相关。此其一;其二,减灾效益并不是和减灾投入呈线性关系,不是减灾投入越多,效益越大。而是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同等的减灾投入所带来的效益就会下降,,甚至于工程能力提高到一定阶段,就有可能入不敷出,存在一个边际成本的界线。因此必须寻求调整社会发展以适应洪水的新办法,谋求改造与适应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措施,以减少投入而增加产出。
 
2.防洪工程像任何事物一样,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例如堤防可以拦挡洪水,但大水期间水位高于两岸,堤防出险的威胁更大。同时,对于像黄河下游那样的强烈堆积性河流,水位过高,河水侧渗补给地下水,造成两岸土壤盐渍化。水库调蓄洪水的能力巨大,但一旦出险损失则十分惨重。过量抽取地下水,形成大面积地下水漏斗。
 
3.由于自然环境的变迁,防洪工程能力将随之下降。据统计,全国大型水库共计350多座,总库容3200多亿m3,到1987年已淤积177亿m3,占总库容5.5%。海河流域诸河的行洪能力,主要由于淤积影响,已分别减少35-60%。总的来看,由于水库和河床淤积以及人为设障,我国现有河道、水库和天然湖泊的泄洪调洪能力逐渐下降,每年防洪建设所提高的防洪能力甚至不能补偿已有防洪能力的衰减。
 
(二)、从社会条件看,我国防洪至少也有两个不利特点。
1.人多地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公顷,只有世界人口平均占有值的1/3。因此,为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必将与河湖争地和向滨海围垦。已设置的蓄滞洪区原本可以大大缓解洪水压力,但是也在人口重压下,不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建设,防碍了滞洪区的正常运用;河流和湖泊滩地围垦更直接加重了防洪的负担。
 
2.我国主要经济发达区大多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中只占国土面积8%的七大江河中下游和滨海河流地区,有着全国40%的人口、35%的耕地和60%的工农业总产值。一般说来,在同样洪水淹没条件下,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损失要大得多,构成了我国防洪在地理分布上的重点。当然,山区中小河流洪水灾害损失也日渐增大,尤其对于人身安全的威胁更为显著。
 
影响洪水灾害增长的因素还有其它一些。问题还在于,经济和人口不断增长,社会的进步对防洪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防洪减灾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而且负担还会增加,这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
 
例如,当谈到1998年洪水对荆江大堤和长江中下游的严重威胁时,人们指出,如果三峡工程建成,将大大缓解长江防洪的压力。三峡工程建成后,有防洪库容221.5亿m3,在保证中游最危险的荆江大堤安全前提下,在遭遇百年一遇洪水时,可不启用荆江分洪区,沙市水位不超过44.5m;在出现千年一遇洪水时,启用荆江分洪区,沙市水位不超过45.0m。可见三峡工程确是长江防洪体系中的关键措施。但是,如果因此就把三峡工程视为长江中下游防洪的法宝,以致忽视社会性减灾措施建设则是有害的。怎样客观看待三峡工程防洪作用呢?
 
历史地看:三峡工程论证时所依据的是七十年代以前的情况,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新变化的集中表现是,在相同流量下面水位的显著提高。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多年里,受江、湖的自然演变和人为设施影响,河情和工情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即使三峡工程按预定方案调度,其防洪最初的设计标准已有所降低。换言之,三峡工程建成之日,其部分防洪效益已被在此期间的滥砍滥伐、陡坡开荒、围湖造田等人为因素所部分抵消。
 
发展地看:如果目前削弱的防洪能力种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得不到控制,若干年后,由于三峡工程所提高的长江防洪标准还将被继续蚕食,其关键作用难免逐步减弱。动态研究表明,影响长江防洪的决定性条件今后还将不断变化,例如,对中游调洪起着关键作用的洞庭湖在近二百年间由于淤积和围垦,呈现出加速消亡的趋势。既便三峡建成初期,下泄清水刷深江道,减少进入洞庭湖水量,一段时间缓解洞庭湖的淤积速度,依然阻止不了这种消亡的趋势,而继续增加三峡防洪的重负。因此,认为有了三峡工程就握有长江防洪法宝的乐观态度是值得商确的,何谈千年以后。
 
美国防洪工程建设比我国发达,其本土(不包括阿拉斯加和夏威夷)河流的年径流量约1.7万亿m3,已建水库库容达1万亿m3,可控制的年总径流量达60%。然而1980年发表的《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仍旧指出:“美国在此前60年间用于救灾和防洪的投资达数百亿元,但洪水灾害一直是呈上升趋势,……表明防洪工程和减灾措施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得出要大力加强减灾社会化建设的结论。我国大陆流入太平洋水系各河年总径流量约2.0万亿m3,已建水库总库容为0.45万亿m3,可控制年总径流量的22%。以美国的工程防洪能力和经济实力尚且需要调整防洪方针,加强减灾社会化的努力,何况我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人口密度远大于美国,洪泛区又大多与经济发达区相重叠,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建设将会比美国有更多的困难,当然也有更为显著的效益。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始终伴随着对水环境的利用和改造,同时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适应水的规律,采取趋利避害的措施。近代以来,我们可以修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调节径流,在自然面前,人类取得了进一步的主动。但随着人口繁衍和经济发展,又产生了新的困难和矛盾。总体来看,在自然力面前,限于技术和经济条件,人们控制洪水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盲目追求战而胜之。重视灾害的社会属性并采取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和治理措施,把防洪减灾作为国土整治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长远的综合治水总体规划,建设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体系,并用立法加以保证,将为有效减灾开辟新的途径。

三、社会化防洪减灾体系之构想
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建设是保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所谓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应既要有效地担当起向洪水作斗争的任务,也要能够面对灾害的社会属性,担负起统一地有权威地组织全社会共同防洪减灾的任务。
 
由防洪转变为防洪减灾,由对付自然水的工程措施转而为改造自然和调节社会以适应自然,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将牵涉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当广泛的范畴。突出表现为防洪领导体制的一体化:需要各有关部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建筑、水利等)的配合;需要流域内有关行政区的协调一致和统一领导;需要防洪工程投资分摊和防洪保护区与灾区之间的经济补偿;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建设等,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些措施相对于工程防洪来说,更多的工作是管理和协调公共行为,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近期防洪减灾战略部署可分作针对自然与社会两方面:
(一)提高工程防洪标准
我国现有工程防洪标准大大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而高于孟加拉等经济不发达国家,与印度标准相近。但我国洪泛区和经济发达区重迭,经济高速发展要求现有工程标准必须提高,虽然提高到什么标准适当仍需要全面论证,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不能等待,90年代以来几乎年年紧张的状况,要求工程能力在二、三十年内有显著的提高。为此建议如下:
 
1.尽先安排经过论证的重要控制性水库建设和病险库除险加固,例如嫩江上的尼尔基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对削减洪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设想,在今后50年内全国水库总库容增加到1万亿立方米,达到可调蓄50%径流总量的目标是需要的。水库除调洪外,还有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在水库上投资可谓一举多得。
 
除新建水库外,还应抓紧病险水库除险。经普查我国大型水库中,病险库占1/3,中小型水库比例更高。由于病险,不能充分发挥防洪作用,本身也存在险情因素。
 
2.加固加高现有堤防我国江河堤防绝大多数是土堤,是精华地区的防洪安全屏障,是防洪的重点工程手段。1998年长江大水考验证明,国家重点的荆江大堤并未出险,决口大多是地方圩堤和垸堤。
 
目前全国堤防共有24.5万km,其中主要堤防6.1万km,加固经费开支庞大。日本解决经费与提高标准之间矛盾的一个经验是:干堤修成宽达200-300米,堤顶可做公路或其它开发。堤面土地归属修堤者所有,堤面甚至可以过水,成为防洪安全屏障。
 
3.蓄滞洪区的运用和管理全国防洪规划确定100座蓄滞洪区,颁发了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但地方从发展经济出发,并未强调对蓄滞洪区的人口和经济实施必要的控制,以致有蓄滞洪区而难以启用。蓄滞洪区削减洪峰比临时决口的功效成倍增加,损失成倍减少,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防洪手段,因此,必须在强化管理和研究适当的开发方式方面下功夫。由于我国的江河洪水变幅较大,因此,蓄滞洪区在防洪工程系统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长江中游为例,即使三峡和金沙江梯级枢纽建成,仍需要200-300亿的蓄滞洪能力。为此,近年应选择其中的重点加以整顿。清理其中重要的工业企业,必要时应采取移民措施。
 
4.防汛抢险实用技术现代化研究‘98洪水显示出部队在抢险中的重大作用。而对于一般汛情,地方抢险突击队的组织和培训是必要的。但是堤防战线长,现场交通、电力条件差,普遍应用高新技术设备困难,‘98抢险主要还是应用传统技术。因此,总结传统技术,同时应用现代设备、材料、工艺加以改进和完善是捷径之一。
 
5.城市防洪中的雨洪排泄和利用随着城市人口的聚集和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提高,不透水地面使水灾损失急剧增加。为改善城市防洪排水条件并结合水资源利用,应将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水灾害防御与水环境治理一起纳入城市规划与管理。将城市绿地高程降至下水道进水口以下,对于排洪和储蓄地下水有显著的效果。
 
6.河道疏浚虽然指望依靠疏浚手段解决大江大河的防洪问题是不现实的,但在重点河段,例如河口段,河湖交汇地带等,仍是有效改善防洪条件的技术手段。疏浚弃土安置曾是困难之一,但与堤防加固和土地整治等措施结合,有广阔前景和一举多得的效果。例如,即使象吴江县那样的发达地区,利用疏浚弃土整治废弃的坑塘、洼地,新造地甚至多于工业区开发用地。上海市疏浚吴淞江的淤泥还用来制造建筑材料。
 
以上主要工程措施中,对于大江大河防洪来说,以堤防、水库、蓄滞洪区三大件为主要手段;对于下游防汛而言,防汛抢险技术和材料设备十分重要;大城市则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统筹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的关键在于经费投入力度,同时管理维护也必须加强。
 
抓紧做好以上工程建设,采用综合治理措施,有条件用二三十年时间将我国大江大河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提高到50-100年一遇水平。从长治久安考虑,重要地区的工程防护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提高幅度和经费预算需要缜密地论证。
 
工程防洪不可或缺。但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完全免除水灾是不可能的,即使力所能及,也不经济合理。应该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以最少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保障社会安定为最终目标,而不是与洪水较力。
 
(二)调整社会以适应自然的减灾措施
这是针对洪水灾害社会属性的减灾对策,是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加强环境建设发展与增长不能以透支生态环境为代价。加强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不单是防洪的需要,也是增加可利用水资源的有效途径,是改善中国大陆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东、中、西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基本保障。
 
50年代至今,长江流域坡耕地已增加50%,总面积达1.2亿亩。有的地方60度的丘陵也被开垦种植。陡坡开荒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长江中下游泥沙中的60%来自中游坡地。
 
河北围场县经验值得重视,该县曾“山上种到山尖尖,山下种到水边边”,一场大雨,从山上到山下新垦农田大部被毁。该县吸取教训,近10年实行退耕还林,森林覆盖率已达42%。耕地少了,粮食反而增产了。
 
营造森林和加强水土保持并不能取代防洪工程建设。日本国土森林复盖率已达70%,仍在不断提高工程防洪能力可以为证。
 
基本建设弃土,例如开发矿山,修建公路、铁路剥落大量土石,也是水土流失的重要来源,必须依法加以约束。就地处理基建弃土比起让它淤积损坏水利工程,然后再兴建工程以弥补防洪能力的损失要合算得多。
 
2.预留洪水的容身之地,退田还湖,湿地保护。实施的关键在于居民的妥善安置,因此必须科学地论证,细致地安排。适度退田应有标准,例如:以农田丰歉为准,近10年中有一半以上年份遭灾者还湖;以综合效益为准;以是否妨碍行洪为准;以湖泊淤积趋势为准等。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必须以全局利益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加强国土开发规划,例如:新辟经济区必须尽量避开低洼易涝地区。1991年太湖流域大水中,被淹的2万多个乡镇企业基本都在已往容水的低洼地里,乡镇企业受灾甚至先于农田受灾。1996年海河大水,位于滞洪区东淀内的天然气站淹没2米多深,影响向北京供气;京广铁路穿越扬州地区的滁河蓄滞洪区,其路基低于蓄洪高程,防碍了蓄滞洪运用。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国土开发不去注意适合防洪需要而成为水灾损失增长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已成为各国共识。印度的国家防洪规划报告指出:“过度侵占洪泛平原正是这些年来灾害损失呈现出递增趋势的原因所在”。美国''''93大水之后,防洪策略的重点是将洪泛平原上易损资产向外迁移。今后我国的经济布局规划应强调必须与防洪保障和减轻水灾损失规划相协调。
 
行蓄洪区的开发与防洪利用之间的矛盾就更加突出。分滞洪措施是历史防洪经验的合理继承,是在大洪水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不得已的办法,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办法。从长江来说,即使三峡工程建成,分蓄洪区仍必须保留并适当运用。但以目前情况看,分蓄洪区的盲目发展,已使运用成为难题。以荆江分洪区而言,1954年时分洪区内共有人口17万,分洪时只需搬迁1万人即可。而时至今日分洪区内人口增至51万,分洪时需迁移人口30万。即使是训练有素的军队,要迅速撤离也是很困难的。因此,必须相应制订有关法规,统筹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可见,在制订国土开发规划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也同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4.加强法制建设以规范全社会共同承担防洪义务。由于洪水灾害影响巨大,牵涉不同地区的安全和利益,有些防碍和削弱防洪运用的因素是水利建设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地区间的协调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因此尤其需要以法来统一协调各方权益和维护整体利益。在减灾社会化的推行中,需要依法办事。
 
在水利经费投入上也要相应立法。事实证明,我国所面临的防洪形势,比起美、日等国都更为严峻,而防洪减灾又是一项具有长远社会效益和巨大潜在经济效益的公益事业,必须未雨绸缪,不可临渴掘井。因此,需要按部就班、持之以恒地逐步推进,并在经费投入上给予立法保障。防洪经费虽然数额巨大,但是减少损失就等于增产,巨大的防洪效益足以弥补其投入,投入产出比有的甚至高达1:10。

5.完善体制建设
我国防洪减灾事业面临的挑战,既有自然条件的恶劣,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与洪水威胁严重地区相重叠的不利形势,也有社会行为和体制建设的缺陷带来的障碍。而一个流域内的水土资源是密切联系的,防洪、除涝、供水、污水处理以及更广泛的环境建设,都是以流域为单元的。这一观念已在世界范围里得到广泛认可。防洪减灾事业是涉及面广泛的一项公益事业,涉及地区广,部门多,利害关系复杂,因此,需要密切协调、统一规划和高度权威。目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流域的技术性水利规划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然而,就防洪而言,直接影响防洪效能的却并不只是工程规模的大小和系统配套,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地区之间的不配合,以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防洪建设之间的矛盾等等,都对防洪效能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流域范围往往跨越相邻省市,上下游和左右岸对防洪安排普遍存在矛盾。因此,江河防洪必须取得地区间和部门间的通力合作方能奏效。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9条规定:“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当年我们就着文指出“应当服从”的规定和其它两处提法不妥。2002年10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5条,吸纳了这些见解,将“应当服从”改作“相协调”。
 
问题不在于如何措词,由服从到协调转变的实质在于:“应当服从”所表达的是,兴建工程约束洪水服从人类发展需要,就可以解决防洪问题的传统治水理念。然而,如果社会综合发展规划不理会洪水灾害的社会属性,完全按照发展的需求来进行社区规划,其结局是大家都看到的,随着工程能力的提高,灾害随之显著增长。而“相协调”表达是:固然社会发展理所当然地要对防洪保障提出自己的需求,同时,社会发展本身也必需顾及到为洪水留有必要的空间。注意到经济规划、土地配置、环境建设要与防洪规划相协调,以保留适当承受洪水的能力,从而达到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防洪效益的减灾目标。当然,由“防洪”到“防洪减灾”,由“应当服从”到“相协调”的落实还要做许多工作,其中包括防洪减灾综合体制的建设等。
 
6.改进科学决策
历史表明,治水方略的得失与资金投入和科学技术水平有关。而决策的科学化对治水成败更有广泛的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方针、政策和法规方面系统的宏观研究。事实上,作为科学决策基础的宏观方针政策研究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近几十年的治水历程显示,造成后果最严重的失误不是技术的失误,而是决策的失误。可见,科学治水的首要任务是治水决策的科学化。而保证决策科学化的基础是系统宏观的政策研究。1998年洪水所揭示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雄辩地证明了加强宏观科学研究、完善防洪减灾方针的重要性。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不宜只对一个方案进行合理性论证,而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中进行论证和优选。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对于关系重大的项目还应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它将进一步弥补单纯风险研究之不足。可见,实现治水方略科学化并不完全是科学技术体系本身所能解决的,而必须藉助于决策的民主化。
 
在宏观研究中需要借鉴历史的和国外的经验,更要注意到我国治水的特殊性。我国目前面临的防洪减灾的问题虽然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的情况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减灾措施的选择却与国家的灾害环境、财力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等国情有关,不可以简单照搬历史经验和其它国家的模式。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自己的经验教训。例如,我们引进防洪非工程措施观念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我们所吸收的多只限于针对洪水的技术措施(如建立水文自动监测系统、防洪预警和决策支持系统等),而对非工程措施最本质的问题,即调整社会发展以适应洪水方面则相当缺乏。又如80年代中期,我们曾仿照国外经验,在淮河中游蓄滞洪区试行洪水保险计划,也由于缺乏对国情特点的研究,结果无功而返。因此,必须针对我们自己的国情,开展宏观的综合的基础研究。事实上,''''98洪水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 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与环境、禁止围湖围河、强化流域管理机构职能等条款,都有选择地采纳了90年代以来,在国际减灾十年活动中中国学者作出的有关防洪减灾宏观研究的成果,表现出这些研究所取得的社会效益。
 
防洪减灾的战略研究事关总体部署,它应该超前于行为实施。同时,由于防洪减灾问题十分复杂,是包罗多个自然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在内的总和性研究,涉及有关行政区域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总体安排,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