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洪涝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特别是最近十年,洪涝灾害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1998年长江及松花江大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1999年也超过2000亿元。尽管1998年全国军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亲自指挥下英勇抗洪,战胜了建国以来罕见的大洪水。但痛定思痛,仍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防洪减灾策略和防洪体制存在较大问题。面对日益加重的自然灾害,完全靠防洪工程系统、完全依靠专业队伍及解放军是不够的。面对洪水的严峻挑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由全社会共同应对洪水灾害,建立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这也是21世纪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 防洪减灾人人有责
      洪涝灾害的后果最终是以居民生命和财产以及社会各种公用设施的被害程度来体现的。目前我国的防洪重任主要是交给水利部门修堤筑坝,并依靠解放军在汛期进行抢险救灾来确保社会的安全。近年来由于注重宣传水利建设成就,对于我国70余万km2的广大洪泛平原所存在的洪水风险宣传不够。除江河沿岸的广大居民对洪水灾害的严重性有一定体验外,大多数地方领导及群众对洪水风险认识不足。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中没有考虑足够的防洪减灾对策。比如,在低洼易洪易涝地区建设经济开发区;由小城镇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对洪水不设防;城市地下建筑物没有防洪涝设施;大量病险水库下游的城市及居民区没有对应大坝失事的预警系统;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不足,居民安全缺少充分的保证;对易洪易涝地区的房屋建设没有明确的安全要求;…。以上种种都充分说明,我国在发动全民投入防洪减灾方面存在严重缺欠,宣传不足。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存在着严重的麻痹思想,又缺少足够的防洪减灾知识,面对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束手无策,成为防灾弱者。在洪涝灾害发生的过程中不但不能成为防灾减灾的积极因素,反而成为需要救助的对象。因此加强对防洪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使广大洪泛区内的群众面对洪水能够自救、互助,确保个人、家庭及身边公用设施的安全,应当是今后动员群众的一个主要目标。为此需要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普及洪涝灾害风险教育,灾害情报向全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认真抓好洪泛区域的管理
      尽管我们已修建了许多防洪工程体系,但由于标准较低,隐患较多,发生溃坝、溃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应当让广大群众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风险。即一旦现有防洪工程不能抵挡洪水而溃决后,洪水会淹没多大范围、自己所在位置会淹多深,持续多长时间,洪水水流流速有多大,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自救措施,如果需要避难应当在什么时间,通过哪条路线向何处避难等。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编制洪涝灾害风险图并向社会公开发行和销售,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时公布每次洪水所发生的灾害过程和受灾情况。无论是公布灾害风险图也好、公布受灾害情况也好,无非是为了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自己身边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使大家更好地防范洪水,对洪水灾害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只有当广大群众充分掌握了灾害情报时,在洪水灾害发生时整个社会才会冷静而有序地开展防洪减灾和自救。这样就可以增强整个社会对洪水灾害的防御能力。因此灾害情报公开是防洪减灾的首要条件。
 
      防洪减灾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防洪和减灾。防洪是指用防洪工程体系,加上洪水预报、调度等手段,使洪水顺利下泄,不致泛滥成灾;减灾是指通过对洪泛区域的日常管理,加强洪泛区应对洪水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洪水泛滥也会将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压缩到最低程度。目前我国在防洪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多,但在减灾方面工作还很薄弱,甚至是空白。比如美国在进行洪泛区管理时,将1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定义为洪泛区。在该区域内的一切建筑都要取得许可证。建筑物要达到一定的耐水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取得政府贷款,不能参加洪水保险。在该区域内的建筑物多次被淹或淹没一次其修复费用超过房屋产值50%以上的国家要强行收购,住户向其他地方迁移。同时政府要求在该区域内的城镇必须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洪水保险工作。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准参加洪水保险。对于所划定的洪泛区域,是不允许自由开发和发展的,其发展是受国家设定的各种条件限制的,这些条件能够充分保证在洪水泛滥时,该地区是相对安全的,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通过这样的管理,大大提高了地区自身防御洪水灾害的能力。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对防洪工程的依赖和压力。
 
      二 流域管理机构要管流域的事
      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七大流域机构。按水法规定流域机构是由国家授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水利部行使水管理权。但目前各流域机构主要是管理河道水系的规划和开发治理,而对流域内各种对水系有影响的行为,不利于防洪减灾的各种开发行为没有干预能力。目前的流域管理机构只管理水系而没有管理流域。可事实是流域内的许多不合理开发活动都会影响到水系的管理,如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洪泛区内人口和财产的集聚等。为了让流域管理机构真正管好水系必须授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广泛的权力。让流域管理机构能参与流域内各种开发保护规划。对流域内各种不利于水系管理的开发活动有干预权和否决权。如对有可能造成水系污染、淤塞、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计划外引水及在高风险区内等的开发项目,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有权制止和否决。因为流域机构代表的不是某一地方的利益而是整个流域的利益。
 
      从防洪减灾的角度来讲,流域管理机构除了制定江河的防洪规划之外,还应当制定流域洪泛区减灾规划,负责编制洪泛区的洪水风险图,对不同风险区内的防洪减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对洪泛区内各种开发活动提出控制原则。协助地方行政部门开展防洪减灾知识的普及,对地方防洪减灾社团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流域管理机构从水系防洪管理跨向全流域的防洪减灾管理也是实现全民防洪减灾体制的重要条件。
 
      三 结论及建议
      面对日益增强的洪涝灾害,需要逐步改善我国的防洪减灾体制,建立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能力,共同迎接洪水灾害的挑战,应当是我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此建议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布我国洪涝灾害风险图
      制定我国洪泛区管理条例
      制定我国流域管理法
      目前制作洪涝灾害风险图的技术已趋成熟,建议由国家防办指定编制单位,首先编制各流域洪涝灾害风险图。之后,再指定各省、市、自治区的防洪主管部门在流域洪水风险图指导下编制各省、市、自治区的洪涝灾害风险图。各地、市、县可根据地方特点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省级洪涝灾害风险图编制本地方的详细洪涝灾害风险图。编制风险图所需费用可在防洪费用中开支,但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成果由指定专家验收。风险图完成后要广泛地宣传和提供给居民使用。
 
      由于我国各流域防洪标准较低,洪涝灾害频繁,而作为承灾体的广大洪泛区不能盲目发展。应当根据洪涝灾害风险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发展计划。建议国家防办应尽快着手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对广大洪泛区实施风险管理。(注:目前我国将未破堤情况下行洪的淹没范围称作洪泛区。而将破堤后可能淹没的广大洪泛区称为堤防保护区。此种提法有许多弊病,值得商榷。)《条例》的内容包括:
 
      1 洪泛区的界定。
 
      2 洪泛区洪涝风险的界定。
 
      3 洪泛区洪涝风险的管理,包括防洪管理、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4 洪泛区内开展洪水保险的基本原则。
 
      5 流域机构、地方政府、社团、个人在洪泛区管理中的责任和权力。
 
      6 洪泛区内安全建设及管理资金的分担。
 
      鉴于流域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保证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开展以流域为单位的国土综合整治。防洪减灾也要由单纯的水系防洪工程建设扩大到洪泛区的减灾管理。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职能难以胜此重任,因此需要扩大和明确流域机构的职能。同时现代流域已不再是封闭的系统,为协调流域圈与行政圈、经济圈、供水圈的关系,需要有《流域管理法》尽快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流域管理法》应由国家制定,并授权有关部门针对各流域的特点,制订分流域的《补充说明》。《流域管理法》应包括的内容有:
 
      1 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性质。
 
      2 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
 
      3 流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的制订。
 
      4 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5 流域专业规划的协调,包括农、林、水、土等资源发展规划的协调。
 
      6 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地方政府的协调。
 
      7 流域管理机构与其他流域间的协调。
 
      8 流域管理机构的经费保障与管理
 
      为尽快建立起我国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减少国土对洪涝灾害的脆弱性,提高国土的安全度,需要通过法规制定将中央、省市、地方各级政府及社团、个人的职责和权限加以明确划分,使整个社会能共同面对洪涝灾害,完成各自的使命。这一体系的建立将使我们的社会面对洪水不再是一盘散沙,而成为一支强大的防洪队伍,那时洪涝灾害就不再可怕。      
 
      专家点评:
      洪水灾害往往表现异常凶猛,具有巨大的破坏力量。我国过去的防洪抢险工作多注重工程建设,依赖专业队伍和解放军的力量,忽视了发动全社会来共同抗御洪水。而全社会的防洪减灾行动需要用法规来规范社会行动,有序地完成防洪减灾行动。作者建议(1)公布我国洪涝灾害风险图,(2)制定《洪泛区管理条例》,3)制定《流域管理法》。
 
      全社会防洪减灾保障体系与现行防洪保障体系的不同在于:(1)在强调防洪的同时注重减灾工作,(2)从单纯的河道防洪建设扩大到洪泛区的风险管理,(3)由单纯的专业队伍防洪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防洪减灾,(4)全社会由被动地、松散地应付洪水到由法律规范的主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