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工作事关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它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涵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是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的“两个转变”,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汛抗旱并举,开发保护并重,尊重自然经济规律,统筹协调并正确处理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切实做好各项防汛抗旱工作,保持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系河流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人和洪水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进步从来都是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前提,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与洪水的关系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历史上人与洪水的关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农业社会是局部斗争,被动防守,“水来土挡”,以人类被动适应自然为主要特征,这是人适应水的阶段。工业社会是全面治理,主动控制,“人定胜天”,人们通过建设水利工程来改造河川、调蓄洪水、发展灌溉和供水等,以人类主动改造自然为主要特征,这是水适应人的阶段。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类已逐步进入了人与洪水和谐共处的新阶段。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水旱灾害不可避免,也不能完全消除,要从单纯与洪水抗争转变为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条件下,合理地调整人与洪水的关系,人类必须增强自身的适应能力与承受风险的能力,规范和调整自身的行为,给洪水以出路,科学防控洪水,主动规避风险,在以工程技术措施改造洪水、防治旱灾的同时,要调整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以适应洪水、减轻旱灾影响。适应并非消极躲避,而是尊重自然规律,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工程技术等措施来有效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人与洪水的和谐共处。
要协调好人和洪水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转变,加强洪水管理,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五个原则:一是与河流共存的原则。人类对河流的治理,必须尽力维护并改善河流固有的各种基本功能,维持河流健康,而不是导致河流的消亡;二是与洪水共存的原则。人类防洪体系的建设,是以将洪水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为目标,而不是消除洪水;三是保障发展的原则。人类要与洪水协调共处,必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经济平稳发展为前提,而不是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生产力的破坏;四是社会公正的原则。防洪减灾的政策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共同富裕,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两极分化;五是适度分担风险的原则。无论什么地区都有义务承担自己的固有风险,即使是确保安全的地区,也要对因提高自身工程保护标准而可能对其他地区造成的附加风险,提供必要的补偿。
2、防汛抗旱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我国水旱灾害十分严重,据统计,自公元前206年至1840年的2046年中,我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共计984次,平均两年左右就发生1次。1949年以来,我国因洪涝灾害年均农田受灾面积1亿多亩,大约也是两年左右发生一次较大洪灾。1990年以来全国年均洪涝灾害损失在1100亿元左右,约占同期全国GDP的2%。旱灾也比较严重。据统计,从公元前206年到1949年的2155年间,发生干旱灾害就达1056次,平均每两年发生一次。1949年至1990年全国因旱造成农业、工业和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年均204亿元,因旱造成多达数百座城市缺水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巨大。因此,水旱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防汛抗旱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各个方面,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到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除水害、兴水利,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也是我们治水的首要目标。因此,防汛抗旱工作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如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期处在洪涝灾害的威胁之中,经济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稳定就难以保障,人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同样,在一个洪水泛滥的地区,就不可能有持续稳定的经济发展秩序,甚至会出现社会不稳。因此,必须保证防汛抗旱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协调,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从促进和保障防汛抗旱与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完善防汛抗旱的规划、预案、投资、建设和管理等政策法规,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和各种人类活动,使人水和谐共处。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防汛抗旱工作,要把防洪抗旱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不断完善防洪抗旱体系,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3、人与人的关系
防汛抗旱工作关键取决于人,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我国实行的是洪水风险管理,洪水的风险特性决定了洪水不但易于导致人与自然的矛盾、也会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而且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基于洪水风险的利害关系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国家的治水政策及治水投入都要有利于缓解消除这些矛盾,否则,如果我们的治水政策与投入的结果,是加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则人与自然之间就会陷入恶性互动的关系,这样的治水将是没有出路的;如果我们的治水政策与投入的结果,是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则治水的后果很可能只是风险的转移,并可能反而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如果我们的治水政策与投入的结果,是将人与自然的矛盾转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者进一步是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则更是得不偿失、事与愿违。同样,在一个河流乃至一个流域中,难免出现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当代与未来、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因防洪抗旱而引发的供水、发电、灌溉等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会出现人与人争水、地区与地区争水、人与水争地等现象,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和解决不当,势必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要从长远出发,从全局出发,从防洪保安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人类的各种活动,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及时化解各方面的矛盾,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为防汛抗旱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共同应对水旱灾害和水危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实现社会内部的和谐,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代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不同区域之间的人的公平(区际公平),沿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不断前进。
4、防汛和抗旱的关系
我国内地受季风气候影响,降水时空分布非常不均,这种气候特点导致了我国的洪水和干旱灾害同时并存,旱中有涝,涝中有旱,旱涝交替。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科学管理洪水,全面主动抗旱,既不能因防汛而忽视抗旱,也不可因抗旱而放松防汛。要把防汛与抗旱有机的结合起来,以防为主,防患于然,争取主动,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增强前瞻性,提高预见性、科学性,及时向社会通报发布水文、气象等防汛抗旱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防汛工作中要加强洪水管理,科学调蓄洪水,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为抗旱工作打好基础。如1996年海河大水,流域各省全力以赴把洪水安全送入大海。紧接着的几年,海河流域来水偏枯,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于长期干旱的地区,适当承受损失而留住洪水反而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但实现洪水资源化绝不是一个单向问题,洪水利用就必然要承担风险,利用得越多,防洪风险就越大,抗旱效益也越大。我们既不能过于保守只求安全,忽视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也不能盲目强调洪水资源化而忽视安全。要不断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健全政策法规,规范人类活动,统筹兼顾,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防抗并举,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大江大河、大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交通干线的防洪安全,确保城乡生活用水安全,努力满足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沙尘暴肆虐,雨水不断减少,部分地区旱情严重,甚至连年不断,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导致生态环境更加恶化,抗旱形势愈来愈严峻,抗旱任务十分艰巨,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要在做好防汛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抗旱工作,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保证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改善生态环境。为了适应防汛抗旱的新形势,建议国家在《防洪法》的基础上制定颁布《防洪抗旱法》,进一步规范防汛抗旱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沿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阔步前进。
5、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关系
按照《防洪法》,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流域管理离不开区域管理,区域管理也离不开流域管理,要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事权,加强流域的统一管理,建立高效、权威、科学运行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流域民主协商、准市场运作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运行模式,流域机构要强化对流域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重大决策权力,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并为流域内各省市做好服务。在宏观管理职能中,实行流域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宏观指导,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协作、监督和行业管理关系。在直管职能中,对于流域全局水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不宜由地方直接管理的重要河段或容易引起纠纷的省际重要边界河段,都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与配合责任的关系(主次关系)。地方水利部门应在流域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所辖区段的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流域机构对地方工作进行督导。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地方水利、环保、电力等部门的作用。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防汛、防凌、防污染、防断流等工作中,应严格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务部门要主动为其当好参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与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协作,实行水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信息通报机制、联合会商机制和联手行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多部门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统一管理,对城镇供水、农业灌溉、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污水处理、水能开发等统筹协调,促进流域的良性循环,保持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6、防汛抗旱与资源环境的关系
受季风气候影响,我国降雨的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夏秋多,冬春少。大部分地区年内连续4个月降水量占全年总量的70%左右(南方60%左右,北方为80%左右)。南方地区最大年降水量一般是最小年降水量的2~4倍,北方地区为3~8倍。我国水资源中大约有2/3左右是洪水径流量。加上人口、耕地、水资源的分布不相匹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用水量大大增加,致使一些江河断流、河湖萎缩、水污染严重,土地、草场退化、荒漠化加快,沙尘暴增加,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列。我国北方尤其是西北地区严重缺水,生态环境恶化。使得我国成为一个水旱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防汛抗旱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防汛抗旱工作要为保护资源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现防汛抗旱的“两个转变”,遵循自然经济规律,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洪水管理,实行全面主动抗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人类社会的用水量与用水保证率需求都显著提高。如何加大调蓄洪水的能力,以丰补枯,对防汛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洪水并非完全有害,它是可利用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江河物质输移的载体,是维系流域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条件。科学合理调控洪水既可满足人类对水量、水能的需求,还有维持河道行洪能力,补充地下和地表水资源,改善河流和水库天然淤积或冲刷状况,延长堤防和水库的使用寿命,并为湿地、滩地等输送水沙改善水生态环境,稀释污水提高受污水体的自净能力等多种功能,并可实行跨流域向外调洪水。因此,在防汛工作中,要加强洪水管理,不断完善防洪调控体系,保护好资源环境,尽快实现从洪水调度向洪水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相结合转变,从汛期调度向全年调度转变,从水量调度向水量水质统一调度转变,从区域调度向流域和区域相结合调度转变。科学调控洪水,合理利用洪水,最大限度地挖掘洪水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通过洪水资源化促进资源环境的改善。但洪水资源化不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局部地区人群的利益,而应当是服务于整体的、有利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如果仅是满足局部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则可能使其他地区陷入更为难以克服的困境;如果仅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则难以避免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水库拦洪虽然是实现洪水资源化的重要手段,但是,洪水资源化不能简单理解为让水库拦蓄更多的水,因为这样的思路仍然仅以满足部分人的需求为导向,有可能继续加剧区域间的矛盾与生态环境的危机。实现洪水资源化,必须做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无论是将洪水全部拦蓄起来,确保“供水安全”,还是处处严防死守,确保“防洪安全”,都不利于洪水资源化的实现。水少时,该放的水要放下来;水多时,该淹的地要淹得起。对由此而难以避免的损失,可通过“风险分担”的模式使其降低到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在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日趋严重的现实面前,任何局部区域或部门在治水中如果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可能危及他人或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只有通过洪水的风险管理,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风险的利害关系,洪水的资源化才能达到保障可持续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
近年来,旱灾对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保障饮水安全、生态安全,还是保障粮食安全,都对抗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尽快实现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抗旱基础工作,加快建设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和旱情监测预报系统,利用工程、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调动社会一切力量,采取机械抽水、筑坝拦水、打井取水、修渠引水、水库控水、空中增水、改种省水、灌溉节水、综合保水等措施,因地制宜搞好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集雨等抗旱应急设施建设,增加抗旱水源。必要时,实行人工增雨,加强计划用水,大力节约用水,完善易旱地区和严重缺水城市抗旱预案,健全抗旱服务体系,正确处理人饮用水、发电用水、工业用水和灌溉用水的关系,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搞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和统一调度,合理统筹安排用水,确保生活用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生态用水。
7、防汛抗旱与工程建设的关系
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转变”,加强洪水管理,实施全面抗旱,但并不是说不要防洪工程,也不是说防洪工程不重要,更不排斥修建防洪工程,如果没有防洪工程,洪水管理也就无从谈起,而洪水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适度标准的防洪工程体系作为支撑,不仅工程标准要适度,还要注意流域整体防洪功能的发挥,从较低层次转到较高层次,站在更宏观的角度,采取综合措施,把防洪工程搞得更好,更有效。对工程的考虑不仅要考虑单项工程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这项工程在整个流域、整个区域的合理性;不仅要考虑工程的规模、标准,还要考虑这项工程与大系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关系。因此,对工程的规划设计要全面考虑,不仅要考虑自然因素,还要考虑社会因素,注重工程的整体效能,改变以往重主体工程建设,轻配套工程的倾向,应一步到位,一次建成生效,如:在建设防洪工程同时要将其防汛道路等一并建成。要对工程的经济及其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引入绿色GDP概念,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堤防、大坝等水利工程对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但如果单纯依靠工程手段控制洪水,不仅不可能有效解决防洪形势变化下出现的新问题,而且如果过于依赖工程手段,可能出现人与自然恶性互动的问题;如果违背自然规律地滥用工程手段,还可能引起区域间矛盾的加剧,或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不仅要考虑工程措施,更要注重非工程措施;不仅要考虑除水害、利用水资源,还要考虑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等。要从以建设防洪工程体系为主的战略转变为在防洪工程体系的基础上,建成全面的防洪减灾体系。加强通讯信息、洪水监测预报、科学调度与指挥决策等非工程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防洪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制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等,加强防洪区、堤防保护区和洪泛区的社会化管理,规范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对于过度的国土开发并由此使防洪条件恶化的社会行为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协调区域之间利益的平衡,努力实现公平、公正。从试图完全消除洪水灾害、“入海为安”,转变为主动规避和承担风险,制定合理可行的防洪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提高承受洪涝风险和灾后自我恢复的能力,维系良好的生态,实现洪水资源化,确保标准内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防汛抗旱减灾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8、防汛抗旱与河流健康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资源的过度开发、低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全国各大江河湖泊的水质和生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不仅在北方一些缺水地区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而且在南方一些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也出现了“有水皆污”的现象,河流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河流健康是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防汛抗旱工作要为河流健康提供保证。因此,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河流的关系,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河流健康与灌溉、发电、供水等方面的关系,要以河为伴,以河为友,与河流和谐共处,在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河流。把流域防汛抗旱工作的制高点放在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上,建立防汛抗旱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对策,加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切实做好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洪水管理,适时进行调水调沙,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使人民安居乐业。同时,要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全面主动抗旱,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都要识大体、顾大局,树立全河一盘棋的思想,坚决服从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决不能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河道不断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