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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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档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l)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