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关键词:防火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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