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启动2008年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工作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2003年9月5日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乙级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开展2008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有效期满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一)甲、乙级资质应分别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乙级资质认定条件。(甲、乙级资质认定条件见附件1、2,附件各表格以及填表说明可在水资源论证网http://szylz.mwr.gov.cn下载)
(二)资质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延续:
1、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3、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4、出借资质证书的;
5、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近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7、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过整改期或整改未通过的。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2008年到期的甲、乙级资质单位,需要继续从业的,须向水利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于2008年7月7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水利部。(以邮戳为准,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3)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以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的直属单位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在延续申请表“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对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单位(上款所列单位除外)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其延续申请表“初审机关意见”中签署意见。
(四)水利部将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资质证书;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下达《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 娟 010-63202355 gaojuan@mwr.gov.cn
陈庆伟 010-63203430 cqw@zhsyj.org.cn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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