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4-08 18:36:24  来源:土木工程网收集整理  作者:水利部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我部决定开展2008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监理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见附件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从事水利造价工作证明文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已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

  2、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已在该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可不提供第(6)款规定的材料。

  3、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2005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已在该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可不提供第(6)款规定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或光盘1份。其中,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二、时间安排

  2008年6月30日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后,2008年9月8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08年9月26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截止为2008年7月25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集中转报水利部。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更改。

  三、关于监理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监理单位在本次申请增加、晋升专业资质或换证时,对与原证书不符的相关内容应当提出说明并附相应材料(已在原证书变更栏备注过的变更内容可不附材料)。各项变更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监理单位名称及工商注册号变更

  (1)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命或选举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1)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变更事项

  监理单位通信地址、经济性质、电话号码、传真、邮政编码等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可在申请变更的文件中说明。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 熊  平、李春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E-mail:  jgs@mw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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