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水务,下同)领域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的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质分析、水工建筑、市政给排水、水土保持、水电工程机电、电气工程、水利工程地质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水利工程测量、科学技术推广、水利科技信息等专业的在职在岗并具有我省相应社保信息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水文水资源规划专业、水利工程地质勘察专业(含岩土工程勘察)、水土保持专业、水电工程机电专业、水工建筑专业、市政给排水专业、水利工程测量专业、水质分析专业、电气工程专业。

第二章申报及评审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条件

凡申报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学历、资历条件

1.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2.高中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非相近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增加1年。

(二)助理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4.高中学历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申报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参与或累计完成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过1项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

(二)参与制定1项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三)参与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件所指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第九条本条件所指学历、资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十条本条件所指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第十一条本条件所指参与的业绩,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聘书、相关技术资料予以证明。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指完成的业绩,按照各专业要求,达到行业认可的完成标准。

第十三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海南省水务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