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19〕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宁夏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地质或乡镇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地质或乡镇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当年即可考核申报;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考核认定。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工作基本流程、工作要求,胜任岗位工作,能够解决本专业岗位一般性的技术问题,对复杂问题能提出见解和建议;

(2)能够编制小型项目和一般性技术工作方案或开展技术工作调研,起草业务工作总结。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及以上小型项目或一般性技术工作计划(方案),或开展1项技术工作调研,起草1项业务工作总结;

(2)参与编写本单位重要项目可研报告、专项报告、技术方案等;

(3)参与实施1项中小型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报工程师的条件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使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国内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经历。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地质或乡镇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地质或乡镇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水利科学研究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或作为子课题或子课题的一个方向的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②参加1项以上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③主持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或承担2个模型试验或水利科研项目的观测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数值计算等工作。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1项以上(共同发明设计人),均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③主持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县级综合研究课题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课题须投入应用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评审通过;

⑤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通过验收。

(3)学术技术要求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其中合著必须有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字数必须在2万字以上。

2.水利规划设计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工作1项以上或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或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参与编写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不少于2项;或独立编写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专题报告、总结等技术文件3份以上;

②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1项以上;

③参与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1项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小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1项以上。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中小型水利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④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参加完成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学术技术理论要求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编写的规划、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总结等技术文件累计不少于3篇。

3.水利工程建设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或参加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设备安装,或担任1项以上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专项负责人,或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1项以上;

②参与1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③在施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与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以上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③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型水利工程1项或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2项以上,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④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及报告2项,并被采用;

⑤在水利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1项,并实现成果转化。

4.水利运行与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大型工程生产运行的主要技术运维工作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技术运维任务;或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技术运维任务;

②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3条以上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并被采纳,且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参与编写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自治区内江河或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得到上级部门认可;

⑤主持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或参与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等编写工作;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调查、测验、资料整编、水情预报、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⑥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和灌区的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机电排灌工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⑦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得到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运行方案的编制、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或参与灌区(本单位)现代化灌区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得到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肯定。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指导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地质或乡镇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工程师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工程师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考核合格即可申报。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水利科学研究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担任省(部)级重点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在全区推广运用,取得较好效果。或主持开发和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或组织推广的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③具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经历和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及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或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国际合作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的国际合作项目1项以上。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奖者;或市(厅)级授予的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者,或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2项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导则、规程文件,有1项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或鉴定,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或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投入应用并取得实效;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投入应用,被同行专家认定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或报告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并投入应用;

⑤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水利水电科研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并实现成果转化。

2.水利规划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型或3项小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2项以上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在全区推广运用,取得较好效果;

③承担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2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或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参与1项以上大型水利项目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获奖者或市(厅)级授予的科技奖、专业奖二等奖获奖者1项或三等奖获奖者2项;

②主要参加或组织编写的技术标准、导则、规程文件,有1项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或鉴定,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技术报告1份,或中型项目技术报告3份,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5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④主持编制大、中型工程招标文件5份,并被采纳;

⑤参加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3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项,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水利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担任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或工程监理,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在全区推广运用,取得较好效果;

③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并被采纳;

④根据技术标准编制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方案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2项以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获奖者或市(厅)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二等奖获奖者,或三等奖获奖者2项;

②主要参加或组织编写的技术标准、导则、规程文件,有1项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或鉴定,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④主持或负责编制大、中型工程招标文件5份,并被采纳;

⑤获得水利水电施工类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并实现成果转化。

4.水利运行与管理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持水利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业务工作之一,且较好地按质量要求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在全区推广运用,取得较好效果;

③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④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有对大、中型水利项目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且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者,或市(厅)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前三名获奖者;

②主要参加或组织编写的技术标准、导则、规程文件,有1项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或鉴定,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批准颁行;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

④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2项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大、中型或3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或运行维护管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考核合格。

(三)学术技术理论要求

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技术理论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性论文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本人要有独立的撰写章节,字数累计5万字以上的。

(3)由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单独完成撰写每篇不少于5000字的具有创新、突出水利新技术应用的技术工作总结3篇(不包括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技术工作总结须由2名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及意见。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独立解决本行业中复杂、关键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指导培训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投入应用;

(2)主持或以主要参加者编制2项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3)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作为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2项;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2项;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3项以上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大型项目的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1项国家或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经营、生产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制定和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的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三名的获奖者,或市(厅)级授予的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获3项二等奖的主持人;

(2)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要参与或组织编写的技术标准、导则、规程等文件,有2项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或鉴定,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

(4)主持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重点项目3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5)主持完成国家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重要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专题报告、运行管理报告、咨询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三)学术技术理论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学术技术理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ISTP收录的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1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

第三章破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奖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三)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运用于生产实践,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2名聘任在本专业正高级岗位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水利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从事规划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计算机等级水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使用相关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申报年限后,须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参加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期刊。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从机关单位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现工作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允许具备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政工系列除外)因岗位变动转评相应岗位水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程序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脱贫攻坚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大、中、小型工程等级的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5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