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施救”的思想,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适度响应、专业应对,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行使应急指挥职能。

总 指 挥: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秦岭保护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西安警备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西安水务集团。

2.1.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省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调查、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成员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4)处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工作。

2.1.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市发改委: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后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立项审核,抢险救灾成品粮油供应。

(3)市教育局:指导各级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灾害预警时督促学校师生撤离、避险,指导学校做好灾后善后处理工作。

(4)市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区域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和灾后恢复工作,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统筹考虑,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市民宗委:负责督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宗教系统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警戒及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受灾群众安全撤离或物资转移。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经费。

(8)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或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调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及灾险情责任认定工作。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搬迁区、灾后重建工程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监测,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10)市住建局: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等交通运输保障;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用地界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警示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各类水利设施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以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并组织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3)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14)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协助督导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等级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落实防范措施;督促景区疏散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的游客、从业人员;督促景区必要时暂停经营活动,直到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协助灾区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对景区进行排险,修复被毁设施;协助成员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科普知识培训。

(15)市文物局:负责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疏散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的游客、从业人员;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暂停经营活动,直到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协助灾区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对古遗址、古建筑进行排险,修复被毁地设施。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传染病进行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理,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参与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资源规划局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统一调度。

(18)市审计局:负责地质灾害相关经费的审计工作。

(19)市秦岭保护局: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的监测、预报;为地震灾害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地震相关资料信息。

(21)市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时期的气象监测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信息;与市资源规划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建议;必要时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服务。

(22)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协调驻地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2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警示工作;及时组织抢修铁路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24)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消除各自辖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电力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25)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对所属供气线路附近地质灾害的排查、调查工作;抢修所属受损供气线路。

(26)市轨道集团:负责所监管范围内轨道交通地质灾害的灾情排查,组织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抢险和修复。

(27)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地质灾害应急供水、污水处理、水库设施设备的应急抢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办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等工作;

(2)汇集、分析、研判、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

(3)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组织开展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开展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

(4)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展趋势,评估其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

(5)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3.2 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等组成。

主要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会议、信息报送工作。

(2)宣传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宣传,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3)专业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等组成,配备地质勘探、测绘等专业应急调查及地质灾害防治队伍。

主要负责根据预案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地质灾害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对受威胁人员进行转移,对受损毁基础设施进行抢修等。

(4)调查监测组

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民宗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秦岭保护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西安水务集团等组成,配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主要负责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协助专业处置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减缓或制止灾险情的进一步发展。

(5)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6)后勤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组成。

主要负责应急资金保障、物资设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讯保障、人员保障等应急处置的相关保障工作。

(7)警戒防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

2.4 专家咨询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类别,专家咨询组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等相关行业标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预警由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后,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审签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方式进行。

(3)发布对象:根据明确的预警发布范围,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居民居住地等受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成员单位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接收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灾险情报告,督促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每6小时报告一次。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检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到岗和值班情况;市应急调查队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提醒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群众、单位关注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工作。

(3)橙色预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每3小时收集报告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信息供决策部门参考;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密地质灾害灾险情监测;市调查监测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出发,必要时召开会商会议;预警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发布临灾警报,组织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

(4)红色预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实时关注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每小时至少上报1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灾险情监测;市应急调查监测队伍与应急抢险队伍赶赴预警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待命;预警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游客、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3.4 预警级别的调整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认定灾害属大型、特大型等级时,应立即向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1)报告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信息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管辖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2 响应分级

4.2.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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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跨区发生易造成重大影响或超过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先期处置过程情况应及时报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应急响应

4.4.1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当地质灾害超出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域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

4.4.2 Ⅱ级应急响应(基本响应)

当出现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应急响应工作会议,明确任务与分工;建立现场通信联络机制;组织分析研判,确定处置工作要点;制定现场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督导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工作会议召开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需要可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设置统一的临时指挥与处置点、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反馈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和建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以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将灾害发生地中心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分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区域,由专业处置组组织划定,并设置警戒线,该区域除专业处置组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安全警戒区为现场处置工作组工作区域,设定警戒线,进入现场需要核验身份,除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指挥部设置在该区域。外围管控区是对社会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和管理。

4.4.3 Ⅰ级应急响应(扩大响应)

当出现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指挥部下达命令之前,可参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后,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响应,并向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

4.6 响应措施

4.6.1 人员疏散与安置

当突发地质灾害对周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威胁时,警戒防控组应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妥善解决群众衣食住行,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4.6.2 医疗救治

医疗卫生组迅速将因灾受伤人员送至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在灾害发生地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医疗卫生组应配备心理卫生方面专家,对伤者、受害者家属、牺牲人员家属等进行安抚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治疗。

4.6.3 交通及治安管制

警戒防控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及发展变化情况,对受灾区域的道路入口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加强警戒区、安置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措施应通过电视台、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4.6.4 后勤保障

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所需的物资、设备等物资的调集工作;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做好赈灾物资及应急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4.6.5 抢险救灾

专业处置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调集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开展灾情侦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应急队伍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向上级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救援。

4.6.6 应急调查处置

调查监测组在应急调查处置专业技术服务单位配合下,承担应急调查、监测预警、远程会商及综合分析等技术工作,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提供技术保障。

4.6.7 灾情监测

调查监测组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及预测,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7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8 信息发布

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内容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害发生地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恢复、清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和灾害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安全。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及时归还抢险救灾期间紧急征用的物品,对及时进行伤亡人员抚恤、应急处置人员补助、征用物资补偿等。

5.2 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可发动社会、个人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5.3 灾后治理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进行工程治理。

5.4 总结评估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报告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突发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队伍主要有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两大类。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承担应急调查及灾害现场地质监测、前期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承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救灾能力;结合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6.2 应急支援保障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工作,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参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6.2.1 交通运输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6.2.2 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6.2.3 治安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应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6.2.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生活等专用物资。各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专业设备等。

6.2.5 经费保障

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备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6.2.6 监督检查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其成员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全市人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测人才。

7.2 预案演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地质灾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能及实战能力。应急演练活动应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

7.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4 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从事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6日发布的《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