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部委联合印发《长江中下游领域水污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该《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联合制定,并延续以往工程治理为主的思路,在未来五年确定了837个骨干工程项目,共需投资459.81亿元。

  在工程治理之外,《规划》也提出要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从淮河治理的经验来看,工程治理效果有限,往往问责制也会流于形式,近年来因流于污染问题问责的案例很少见到。”一位资深环保政策专家对本报分析,“从整体来看,《规划》的治理思路并无多少创新之处,亟待变革。”

  湖南重金属镉

  排放占区域总量81.1%

  资料显示,长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长江流域自三峡库区以下至长江口的广大区域,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陕西和上海等 10省(区、市),共66个市(州)505个县(市、区)。

  《规划》指出,与全国相比,长流中下游流域内的污染排放严重,其废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8%,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9%和19.2%,镉、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量的56.6%、63.5%。规划区内的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集中在湖南,汞、镉、总铬、铅、砷等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55%、81.1%、46.8%、77.6%和70.6%。

  本报记者了解到,长江中下游流域污染问题与其工业布局有关,主要是工业结构性污染,主要排污企业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造纸及纸质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而且沿江分布的工业园区加剧了流域结构性污染的特征。

  为此,《规划》提出了规划区污染治理的目标,即在48个考核断面中,15个水质达到II类,20个水质达到III类,7个水质达到IV类,6个水质达到V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的达标率达到40%以上。

  在此基础上,《规划》确定了873个骨干工程项目,投资约459.81亿元。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43个,投资约92.88亿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项目(含管网完善及污泥处置)28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97.35万吨,投资207.46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75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28.65万吨,投资148.52亿元),另有78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项目,累积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47.67万吨,投资96.68亿元(未纳入投资统计范围);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210个,投资159.47亿元。

  工程治理效果有限

  “在上述骨干工程之外,地方政府还要上一些一般工程项目,《规划》带动的投资将远远高于459.81亿元。”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记者表示,“但这种治理方式的效果值得存疑。”

  对此,前述资深环保政策专家分析,“通过上项目向财政部要钱,环保部和地方政府都乐意,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前淮河治理的经验即为前车之鉴,根本之策还是如何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让企业这一责任主体承担起责任。”

  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在上一些对GDP带动很大的重化工项目时,在环评以及污染排放监管方面不够严格,导致环境准入不严和排放超标但责任较轻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财政拨款上治理工程,就有点变味了,地方政府不但不承担责任,反而还要受到奖励。”前述环保政策专家指出。

  他建议,应当削弱工程治理的思路和规模,强化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责任,“《规划》中也提到将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这个提议很好,问题在于落实中是否会变形或者走样?”

  《规划》提出要建立问责制,根据《规划》,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之前各类流域规划都多次提问责制,但真正问责的很少。如果不能树立一些先例,问责制将会变成一句空话。”前述地方环保官员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