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日前印发的《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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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司有关方面负责人解释说,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财政部、水利部明确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修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两部委还明确,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地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商财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预算控制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申报;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