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知识点二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均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是有能力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 知识点三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有何规定?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
(三)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测验。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砖;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知识点四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以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知识点五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一)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知识点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高校将教工宿舍楼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在质量检查中发现宿舍楼部分非承重墙轻微开裂。则高校( )。
A.可要求解除合同
B.可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
C.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D.可以追究材料供应商的责任
2、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A.24 小时 
B.36 小时 
C.24 小时 
D.48 小时
3、某工程已具备竣工条件,2005 年3 月2 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3 月7 日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返修后于3 月20 日再次验收合格,3 月31 日,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则该工程质量保修期自( )开始。
A.2005 年3 月2 日 
B.2005 年3 月7 日
C.2005 年3 月20 日 
D.2005 年3 月31 日
4、工程施工中见证取样试件要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是( )的机构。
A.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认可 
D.质量监督站制定
5、包工头王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住宅楼施工工程,后由其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为此提出索赔,对此质量问题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公司独自承担 B.王某独自承担
C.建筑公司与王某按过错比例承担 D.建筑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材料中,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是( )。
A.地下防水材料 
B.承重钢筋连接接头 
C.混凝土掺加剂
D.砌筑砂浆的水泥 
E.分隔墙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2、施工单位在现场取样时,应在( )。的见证下进行。
A.政府质量监督人员 
B.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C.材料供应商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
E.建设单位代表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B D C A D
二、多项选择题
1 2
ABD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