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建设局发文《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点的通知》,明确:对资质申报进行试点,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进行预审和审查,应在核验原件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审核。

今年以来,多地发文加强资质申报管理,对人员的审核越来越严!

大连市

 

  • 确定庄河和甘井子区为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期限自2022年10月17日起,期限半年。

  •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进行预审和审查,应在核验原件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审核,辅导申报企业达到批复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

  • 试点资质类型包括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及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规定由市级负责审批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业务类型包括资质新设立、增项、变更、遗失补办,不包括资质升级和资质重组分立。

注:官方原文也可见文章末尾。

湖南省

2022年4月,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指出:

 

  • 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均应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真实电话号码)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查验,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1、将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

2、核查阶段为10月24日-12月18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实地核查证书原件和在岗履职情况、查看经营场所、查阅资料等。

3、人员核查内容如下:

 

  • 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在岗履职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 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未发生变化的,对技术负责人不再重复核查。

  •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 技术职称人员:考试类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安徽省

4月13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 加强人员管理。企业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

  • 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

  •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工作单位频繁变更、外省人员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的,将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严肃调查处理。

石家庄市

此前,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省委托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办理情况的公告》。

 

  • 申报企业依据资质管理标准,提供相应人员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所有人员在冀时办完成聘用认证。

  • 我局在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审核时,需由申报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期间的社保情况、业绩表、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材料等。

济宁市

5月12日,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

 

  • 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住建部新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申报我局许可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通过济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外,还需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政务服务A101、A102窗口提交全套纸质原件及全部有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技术工人证书的原件,并确保申报资质涉及的人员本人知晓。

  • 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均不予受理,网上受理的不予审查通过。

宜春市

宜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明确:

 

  • 从2022年3月15日起,企业初报和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仍需按照以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企业技术负责人真实业绩用于备查。

  • 从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抚州市

抚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抚州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明确:

 

  • 从2022年3月21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市批资质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 从2022年3月21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施工劳务企业备案技术负责人及所有技术工人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新资质标准何时出台?

2021年12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距离期限还有2个多月,如果年底前《新资质标准》不能出台的话,那么住建部应该会发布继续延续的通知。

不过资质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应该不会太久了,具体的还是等待官方发文吧,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建筑管理”,我们将会第一时间发送。

 

1.png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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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件原文:

2.png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本市建筑业恢复和重振的实施意见》的经验做法,现结合实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期限

确定庄河和甘井子区为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期限自2022年10月17日起,期限半年。

二、试点内容

提高试点地区住建部门预审和审查环节质量,进一步促进区级审批与监管环节全链条贯通。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进行预审和审查,应在核验原件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审核,辅导申报企业达到批复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

市住建局对区级住建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办件实行“即来即办”,做出审批决定。我局将通过加强培训、开展抽查、接受举报等方式,确保审批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试点资质类型包括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及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规定由市级负责审批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类型包括资质新设立、增项、变更、遗失补办,不包括资质升级和资质重组分立。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此通知下发至试点期限起始阶段为预备期,我局将组织业务培训,制定具体市区两级审批衔接流程,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审批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托“大连政务服务网”办理,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预审、审查流程细化和职责分工等工作。要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材料。我局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