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记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1〕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21〕9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每次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个档次。以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新任职主要负责人的记分周期为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调任另一建筑施工企业任主要负责人的当年记分延续。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记分清零,下一记分周期重新开始记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在省内承揽工程项目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子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考核时应对每位主要负责人同时记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日常监管工作。省外入晋承揽工程企业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记分,由分子公司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分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记分工作管辖权。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所管辖项目时,需将考核记分信息函告省内企业和入晋企业分子公司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12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二)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或者谎报的;

(三)发生一起较大等级或两起一般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由于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吊销资质证书、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企业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企业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挂靠转包、出借资质行为的;

(七)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八)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6分:

(一)未在本单位设立安全总监,未推行安全员委派制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承建工程项目“三项费用”资金投入的;

(三)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四)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承建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五)本单位或承建项目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企业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七)企业在建筑业资质申请、增项或升级中未依法履行承诺,或在资质整改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九)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3分: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五)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教育的;

(六)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不到位的;

(七)未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本单位承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

(九)未按规定制止和纠正本单位生产经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十)本单位承建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的;

(十一)本单位承建项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备案手续、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十二)未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三)本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项目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十四)本单位或承建项目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或行政处罚的;

(十五)发生人员受轻伤、多人涉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六)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完成与省级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完成对接及数据互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主要负责人2分:

(一)本单位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单位承建项目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三)本单位承建项目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四)未督促落实本单位承建项目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

(五)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本单位承建项目一般问题隐患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本单位或承建项目受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其他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考核记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对主要负责人累加记分。

第十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存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应对该企业各主要负责人实施考核记分,并将记分情况通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含本数)以上的,主要负责人需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培训考试,首次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按照记满12分的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同时需参加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2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或1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其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岗位建议,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纳入对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内容,并通知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其单位或上级单位,取消所在企业以下评选资格:

(一)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参评本年度山西省骨干、优秀骨干和10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等奖项;

(三)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参评山西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

第十八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全市(含县、市、区)考核记分情况和《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汇总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按照管辖权依据相关法规向被记分企业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考核或检查时,需记分的,应填写《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表》,后附记分证据证明资料,写清记分原因和分值,报实施记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实施记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交被记分者所在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实施记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映情况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研判,考核记分结果确属不当的,实施记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变更或者撤销相应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记分时,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人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2年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