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各类高处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时予以扣分。

强化“一带一帽”使用

施工单位要督促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要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等规定要求。

今年2月,苏州发布《关于实施建筑工地“一带一帽”记分管理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9号),明确:

2022年3月15日起,在全市建筑工地实施“一带一帽”记分管理。各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语音提示器,持续播放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提示语音,并在施工现场大门口设置“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

“一带一帽”的通知处罚力度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项目经理:

“一带一帽”记分内容

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记分:

1.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时不系下颏带;

3.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帽或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一带一帽”记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现场务工人员每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1.务工人员记分规则:

  • 务工人员存在记分内容行为之一的,第一次记3分、第二次起每次记6分,“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黄码;

  •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苏安码”将动态更新为红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经重新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苏安码”绿码;

  • 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累计记满12分的,一年内将不再赋予“苏安码”(也就是说一年内都进不了工地了)。

2.项目经理记分规则:务工人员记3分对应项目经理扣记1分。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对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

  •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3.施工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累计记分值乘以0.01系数作为当季度企业不良行为分值。

4.监理企业记分规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来源于非监理单位的,监理企业按相同分值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扣分;来源于监理单位巡查记录的,监理企业按2倍分值优良信用信息予以加分。

总结:项目经理的分数是与工人分数挂钩的,项目经理必须管理工人做好“一带一帽”,否则就将面临停止执业、吊销证书、5年不予注册,施工单位还需更换项目经理。

强化履行各方主体责任

  • 建设单位要及时拨付包括高处作业施工在内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

  •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 

  • 强化对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按照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强化重点部位和环节管控

1.预留洞口采取钢筋网防护。洞口作业时所采取的防坠落措施除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预留洞口钢筋网防护措施。

编者注:《关于强化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措施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监〔2022〕27号)明确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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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高处作业安全平网。按照规定要求对总搭设高度5m至8m之间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总搭设高度8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两道安全平网。安全平网随支模架搭设时同步设置。钢结构屋面板安装时,在屋架梁下方挂设安全平网。

3.安装塔吊攀爬防坠装置。积极推广在塔吊塔身上设置速差式防坠器或安全绳自锁器。

4.强化操作平台安全管控。施工现场因高处作业或接料而设置的操作平台应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操作平台构造与材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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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高坠事故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防范高处坠落事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履行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及时拨付包括高处作业施工在内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落实防护措施、开展检查验收后,再进行正常施工作业。要强化对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按照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规范标准的,要通过下发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要及时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其工程安监机构报告。

二、强化“一带一帽”使用

施工单位要督促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要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等规定要求。

三、强化重点部位和环节管控

1.预留洞口采取钢筋网防护。洞口作业时所采取的防坠落措施除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预留洞口钢筋网防护措施。

2.设置高处作业安全平网。按照规定要求对总搭设高度5m至8m之间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总搭设高度8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两道安全平网。安全平网随支模架搭设时同步设置。钢结构屋面板安装时,在屋架梁下方挂设安全平网。

3.安装塔吊攀爬防坠装置。积极推广在塔吊塔身上设置速差式防坠器或安全绳自锁器。

4.强化操作平台安全管控。施工现场因高处作业或接料而设置的操作平台应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操作平台构造与材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1.各县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建筑企业扎实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坚决查纠临边洞口和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2.各县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各类高处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时予以扣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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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做出如下修订: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编者注:修改此条款,即意味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同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原来需要哪些材料呢?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注:2018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办法》已作出修改。

  • 删去原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规定。

  • 原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