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定额及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解释(三)》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22〕5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地为各方计价主体提供服务,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我省2017年各专业工程定额在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经分析研究做出解释(三),现予以发布。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解释可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程造价栏目内查询。网址:http://zjt.ln.gov.cn/zwfw/xxxt/gczj/。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定额及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一、综合性问题

(一)工程没有按约定时间节点开工,人工、材料能否按实际开工时的价格、指数调整问题

因故工程没有按约定时间节点开工,致承包人的投标(非招投标工程合同洽商)价格与实际施工期的价格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款、《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21〕6号)相关规定,经协商后形成补充协议,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

(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或描述不清造成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问题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前提。如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或描述不清造成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变化,承包人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重新确定或补充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问题

(一)关于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超高费计算问题

2017年我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的模板支模高度是按3.6m编制的,超过3.6m时应计算模板支撑超高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当模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超过部分的模板面积除了正常执行的模板定额项目外,还要执行17-244~17-247的柱、梁、墙和板的模板支撑超高定额项目,计算模板支撑超高增加费;

2.模板支撑超高增加费的工程量,按支模高度超过3.6m的实际模板面积计算;计算模板支撑超高增系数时 “不足1m,舍去不计”,仅指当支模高度≥3.6且<4.6时,n值舍去不计,即n=0,系数为1.20=1。

(二)高度超过20m,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装饰分部工程超高增加费用计算问题

高度超过20m,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装饰分部工程,除定额说明已包括超高因素的项目外,按下表计算超高增加费:

注:1.此规定仅适用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装饰分部工程施工时超高增加费的计算;

2.超高增加系数计算基数是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装饰分部工程项目的定额人工费;

3.按上表计算的超高增加费,计入人工费合计;

4.施工部位高度是指施工部位的最高高度;

5.上述超高增加费的内容与原定额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内容一致。

(三)关于干混砂浆容重换算问题

市场上干混砂浆是按重量计量的,定额中砂浆消耗量是搅拌后的成品砂浆按立方米计量,存在容重换算问题,解决方法如下:

1.按厂家给定的容重技术指标进行换算;

2.如果没有厂家的容重技术指标,按在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试块的数值测算实际容重换算。

(四)泵送混凝土用于润滑输送泵和输送管道的砂浆如何计算费用问题

用于润滑输送泵和输送管道的砂浆,应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费用,润滑后的砂浆不可形成工程实体。

(五)金属结构制作问题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的钢结构制作项目,仅适用于企业自有附属钢结构加工厂以及现场制作钢结构(需按实际投入的机械进行调整)的工程;不适用专业钢结构加工厂制作钢结构的工程,外委加工的钢结构制作,按加工合同执行。

企业自有附属钢结构加工厂是指设在现场、现场附近及工程所在地的自有钢结构加工厂。

(六)现场不能搭建临时建筑需要租赁房屋的费用问题

由于现场没有搭设临时建筑条件,需要在场外租赁房屋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临时建筑费用范畴,应按投标报价或合同约定确定租赁费用。

三、通用安装工程问题

(一)关于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时,除各册有特殊说明外,人工费计算基数为全部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

(二)关于管道防腐蚀缠绕带

缠绕带项目设计搭接超过50%时,执行两层一遍项目,工程量按管道表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