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建〔2022〕75号

各县(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分局,市管各园区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9日

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在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部署要求,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加快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企业应当投保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障对象。投保项目的所有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和第三者。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施工项目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范围。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项目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我市建筑施工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项目施工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四)投保方式。鉴于建筑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单。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

    (五)保费缴纳。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投保。专业工程经公开招标确认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保费由企业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六)保险期限。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全建设周期。除被依法取缔项目建设并停止施工外,施工单位不得退保。在施工期届满工程仍未完工的,经保险人同意可延长保险期限,以工程期限的二分之一为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如在延长期超过180天,则超出部分保险人可根据保单费率标准按日收取保费。(即超出天数×日均保费)如工程中途停工,被保险人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被保险人可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延期,保险人在停工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剩余工程量及延期期限的确定以双方根据相关可证明资料计算并达成一致意见为准。

    (七)投保额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员保障限额设置60万/人、80万/人、100万/人三个档,供参保企业选择(详见附件1)。

    (八)保险费率。为提高承保效率,不再区分工程类别、风险等级、工程造价、工期长短等因素,按照保障限额不同执行基准费率。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费率浮动调整机制(详见附件1、附件2)。

    (九)保费计算方式。首次投保项目保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费率×调整系数a。

    二次投保项目保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费率×调整系数a×调整系数b。

三、运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承保机构应当与第三方经纪服务机构对接并支持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将机构业务系统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在线监测等功能,实现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二)出险赔付。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机构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核定赔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承保机构应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切实在工伤保险之外打造多重市场化保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赔偿额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实行同一标准,不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额度赔付(附件1),伤残赔偿金标准按照《残疾赔偿比例表》赔付(见附件3)。

    2.赔偿程序: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投保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承保人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3)投保企业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投保企业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机构按不低于保费的10%比例足额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服务,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由第三方经纪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参保数据统一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事故预防服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规定的服务内容、形式、保障、评估和改进要求开展,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要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存,对于仅收取投保费用、疏于事故预防、弄虚作假的承保机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市应急、保监部门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落实。各县区、市管各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认真做好政策指导协调,落实牵头责任单位(科室)和工作联络员,推动建筑施工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工程项目、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应保而未保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予以处罚。保险监管部门要着力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督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不断总结提高。要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与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结合推进,对于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附件:

   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docx 

   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docx

   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残疾赔偿比例表.docx

来源:宿州市住建局 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