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改革,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我局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升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

因文明城市创建和渣土泥浆整治工作需要,我局对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进行了相应升级调整,全市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物联网设备均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主要包含实名制考勤设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塔吊监测设备和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具体硬件配置要求和安装要求见《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2.1)》(附件),《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1.1)》》废止。

二、压实主体责任

参建企业是“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应当纳入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以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专班,择优选择智慧工地服务商,积极应用智慧工地系统,提高现场施工水平。现场实际情况不能满足硬件设备安装标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实际应用全过程纳入监理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智慧工地服务商应规范设备采购、运维合同签订,做好各类设备的运维工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恢复。

三、强化行业监管

各地建设部门应积极将运用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以用促推。应加强对智慧工地服务商的监管,引导市场选择优质服务商。应加强对智慧工地的运维监管,对存在因工地自身原因导致视频黑屏断网等设备不在线拒不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开工工程须按照本文件附件标准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不予接入;在建工程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设备需符合新标准要求;在建工程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已使用设备,用到工程竣工为止,不得再用于下一个工程。各地在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附件1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2.1(1).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