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

配备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在充分考虑本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实际情况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能工人配备比例;5.监督检查。

本导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邮编:510045)。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技能工人配备比例 4

5 监督检查 6

1 总则

1.1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充分考虑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实际情况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使用要求,按照“易实施,有实效,能考核”的原则制定。

1.3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监督管理。

1.4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1.5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机构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2.2 一般技术工人工种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一般技术工人常用工种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

2.3 技能等级

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各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具体划分可参照《建筑工程安装职业技能标准》(JGJ/T 306)、《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JGJ/T 315)、《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 314)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4 基准配备比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指导全省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的年度全省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

2.5 地区调整系数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的本地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调整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本导则所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人,主要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技术工人。

3.2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技能工人,应当运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登记、考勤和配备比例的计算。纳入计算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取得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等。

2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备案的技能工人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等。

3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技能等级的按照证书所载等级进行认定,无技能等级的按照中级工等级进行认定。

4 技能工人配备比例

4.1 为保障在建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应当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的需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配备相应比例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至2025年,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以下简称技能工人配备比例)达到28%;至2035年达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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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计算技能工人配备比例时,应当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数量按1.5倍系数全部换算成中级工数量。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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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比例,应当满足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配备标准。在项目建设全周期中,当配备比例高于(含等于)配备标准的天数达到已开工天数的60%,则认定该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达标。

4.5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障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供给。

4.6 建筑企业应当履行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档案,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促进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逐步提高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

5 监督检查

5.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管理规定,对各地相关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加强全省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的信息化监管。

5.2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技能工人配备的各项要求;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运用实名制管理平台统计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5.3 实名制管理平台应当增加下列功能:

1 技能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信息的采集功能。

2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与配备标准的自动计算、达标判定、数据展示和分析预警功能。

5.4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确保达到配备标准要求;加强检查和监督技能工人到岗情况,对发现未按本导则配备技能工人的,及时督促整改。实施工程监理的,可在监理合同内约定监理单位负责监督。

5.5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管理负总责,在编制项目施工方案时,按照配备标准合理确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总体需求。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技能工人管理负直接责任,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具体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单位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技能工人配备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5.6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运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技能工人相关信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技能工人进行考勤登记。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信息及时上传实名制管理平台,不得弄虚作假、漏报瞒报。

5.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月度通报机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

鼓励在招标中应用公示结果,允许招标人将投标人既往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公示情况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承诺配备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择优选择投标人。

5.8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管理制度和检查手册,通过信息化监管和现场检查,定期对配备标准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

5.9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达标情况列入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增加中级或以上技能工人,必要时可责令相关单位安排工人离场培训;对未按要求配备技能工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谈、信用扣分等相应措施。

5.10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