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确保工程担保制度落地见效,现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办理指南》。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办理指南

第一条 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落地,切实发挥工程保函对投标、履约和质量等保证金的替代作用,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以方便各市场主体了解相关工程保函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工程保函,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工程担保机构按照保函申请人(投标人或承包方)的申请,向保函受益人(招标人或发包方)提供的,保证申请人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据工程合同开出的, 但又不依附于工程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有关担保机构提供工程保函服务的行为,以及有关参建方获取工程保函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保函按照担保机构的不同分为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第五条 工程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以及质量保函。

第六条 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由担保机构出具的书面担保。

担保期限:投标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一般不超过50万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一般不超过10万人民币。

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特殊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担保机构应按照担保额度向招标人支付等额保证金。

第七条 支付保函是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一种保证承诺;履约保函是应承办人的申请,担保机构向发包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发包人支付保函与承包人履约保函是相对应和对等的。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有效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5%-10%。采用低价中标法中标的招标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10%。

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特殊规定:同一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八条 质量保函是指应发包人申请(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一种保证承诺。

担保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在合同中约定。

担保金额: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担保方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约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特殊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工程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台账,向工程担保机构公开数据连通条件及数据标准,向参建各方提供查询服务功能。

第十条 工程保函格式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具体以担保机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