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安徽省人社厅、住建厅等7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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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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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人民法院: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如下:

一、事前预防措施

(一)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依法依规审核资金安排情况。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三)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应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存备查。

(四)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二、事中监管措施

(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七)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项目预售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人工费用制度。

(八)落实建设单位监管首要责任。坚持“谁建设、谁监管”原则,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监管责任,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强化欠薪风险联合防范,定期梳理、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及时化解处置欠薪矛盾隐患。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隐患较大的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检查频次,跟踪督促整改

三、事后处置措施

(十)加强欠薪案件督办查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强化用工管理,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查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联动查处、一案多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规定的行为, 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十一)加强欠薪争议案件处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调、快裁、快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对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

(十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力度,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加快财产处置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依法用足用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传、拘留、罚款等各类强制措施,切实加大惩戒力度。

(十三)加强信访调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调解力度,实行专人督办,纳入台账管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化解。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除按规定查处外,信访事项处置情况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参考指标。

(十四)落实先行垫付或清偿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拒不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申请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十五)强化相关责任追究。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过责令拨付资金、约谈、通报、处分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压实市场主体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