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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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合理解决近期我市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疫情突发的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被要求停工、封控等,发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8号文)文中的非常态疫情防控费用时承包方应合理制定停工、封控、复工的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可计取相关费用

一、窝工费用

应急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现场封控的,未离场的工人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方案签证确认,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确定人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二、降效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三、材料价格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双方采用无锡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的,因疫情防控,材料无法直接运至工地造成的二次转运用费等,可按当期信息价的备注说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签证后确认材料价格,列入工程造价

四、应急设施工程

应急设施工程的造价,可根据《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9号文)进行计取。

五、本通知未明确的事宜,按省、市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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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

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

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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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的计算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五、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