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即日起滚动开展限额以下工程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对象:

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拆除工程;

限额以下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既有房屋修缮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房屋建筑使用人:

对开工前未申报开工登记等手续擅自施工、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的给予处罚,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对个人征信等实行联合惩戒

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予以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同时给予装修材料不予进场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规查处、公告外,将相关事故情况在村(社区)、小区(楼宇)公告栏进行公示提醒

存在涉嫌改扩建、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属地房管所除抄报至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外,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限制房屋产权交易和有关登记手续办理

施工企业:

对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给予罚款、信用分值清零、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同时推送至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以及推送至“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并把涉及处罚的企业(个人)推送至“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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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建质安〔2022〕11号)

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7384720。)

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小切口、大变化”工作部署,决定从即日起滚动开展限额以下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近年来,由于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我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针对目前形势,出台本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压实企业(个人)主体责任、镇街(园区)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全过程监管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全链联动、全域覆盖、全程闭环”的监管模式,实现全面监管、源头治理、精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限额以下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对象

(一)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拆除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四)既有房屋修缮工程。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非住宅装饰装修项目和修缮工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执行,限额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资质要求执行。拆除工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资质要求执行。

三、整治内容

(一)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是否按《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及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组织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专职安全员、网格员建立巡查、监管机制;

(二)镇街(园区)住建局、房管所是否按《通知》要求开展培训、督导、检查、抽查及执法等工作;

(三)村(社区)、物业企业是否按《通知》要求办理开工登记手续、巡查、监管;

(四)企业(个人)是否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限额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否依法办理国土、规划手续。

四、整治措施

(一)巡查监管全覆盖

各镇街(园区)除按《通知》要求组织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巡查外,还要组织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按职责范围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巡查,确保巡查全覆盖。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发现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开工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制止,督促其按规定到村(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并通报所在村(社区)。

(二)强化相关人员培训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所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要点及工作细则。

2.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村(社区)、基层安全员、网格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重点监管事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属地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

3.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身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对建设单位(业主)及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

4.施工企业开展施工人员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常识及必要的工程技术知识。

(三)强化执法检查,确保压实责任

各部门、镇街(园区)、村(社区)、物业企业依职责开展限额以下工程日常巡查、监管、督导、检查等工作,对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1.镇街(园区)人民政府

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对发生限额以下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没有把限额以下工程纳入监管的镇街(园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抄报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2.建设单位(业主)、房屋建筑使用人

(1)对开工前未申报开工登记等手续擅自施工、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对个人征信等实行联合惩戒。

(2)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予以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建部门将项目信息报送供电、供水部门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同时给予装修材料不予进场处理。对不接受管理强行材料进场的,通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公安部门到场处理。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规查处、公告外,将相关事故情况在村(社区)、小区(楼宇)公告栏进行公示提醒。

(4)存在涉嫌改扩建、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属地房管所除抄报至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外,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限制房屋产权交易和有关登记手续办理。

3.施工企业

(1)对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给予罚款、信用分值清零、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同时推送至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以及推送至“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并把涉及处罚的企业(个人)推送至“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4.物业企业

(1)对未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和报告工作的,进行约谈、通报、信用扣分、取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该物业企业撤换本小区项目经理。对于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2)对于物业企业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属地房管所在小区公告物业企业不良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公共利益或引发不良舆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或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更换物业企业。

5.网格管理员、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对发现网格管理员、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未按规定开展巡查、制止和报告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有关履职情况抄送属地智网中心或应急管理分局。镇街(园区)智网中心、应急管理分局应将网格管理员、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履职情况与其绩效、评优、晋升等挂钩,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送属地移送属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6.村(社区)

(1)对存在未设立工程专职管理人员、未受理开工登记手续和建立台账、未开展日常巡查和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制止和督促其限期整改及对拒不整改未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理的,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属地政府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约谈,或调整村(社区)分管领导等处理。

(2)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属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管所

(1)对未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分片负责机制、未按规定建立和动态更新辖区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台账、未将涉及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纳入监管、未对辖区内装修装饰工程进行抽查督导督促企业个人落实主体责任等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约谈镇街(园区)住建局和房管所主要领导,通报属地政府处理。

(2)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属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组织全市限额以下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专项督导。建立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台帐并动态更新。

2.负责指导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限额以下工程中擅自改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法建设行为。

3.依职责处理限额以下工程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4.牵头制定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要点及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对镇街(园区)开展培训工作。

(二)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1.编制整治方案。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限额以下工程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辖区实际充实巡查、监管力量。

2.统筹巡查。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辖区内联合巡查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动态更新台账。组织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按职责范围开展巡查。

3.开展宣传工作。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职能部门,合理调配资源,多渠道、多场合、多形式普及工程基本安全常识。

4.建立片区负责机制。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分片区负责机制,每个片区安排专人负责。

5.开展督导抽查工作。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辖区内村(社区)限额以下工程抽查,重点抽查涉及危大工程、拆除作业、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项目。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村(社区)、基层安全员、网格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同时联同镇街(园区)房管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督导。

6.收集违法、违规线索。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集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线索,及时报送属地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部门。

7.开展培训工作。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以下工程工作指引,每月开展对村(社区)、基层安全员、网格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业务培训。

(三)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按职责范围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巡查。

(四)智网调度中心

协调网格员开展出租屋、“三小”场所限额以下工程日常巡查。

(五)市自然资源局

查处限额以下工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查处限额以下工程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公安局

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工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关于限额以下工程的报警后应立即安排出警。

(八)供电部门

收到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建部门报送的项目停电要求后,给予项目停电处理。

(九)供水部门

收到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建部门报送的项目停水要求后,给予项目停水处理。

六、组织保障

(一)完善架构,组织保障。各镇街(园区)为本次行动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应成立限额以下工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园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1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属地房管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智网中心、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员作为小组成员,整治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判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部署开展下一阶段整治工作。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日常工作。

(二)强化力量,监管保障。一是探索购买服务模式,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可探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二是探索采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精准监管。三是完善限额以下工程的咨询投诉机制,实现“人人想安全、人人管安全”局面。

(三)统筹资金,经费保障。各镇街(园区)应在自有经费或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专项整治行动经费,保障限额以下工程的服务购买、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镇街(园区)要认真做好信息资料报送工作,5月27日前将整治方案编制、联络员名单、动员部署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每季度最后一周报送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和本季度限额以下工程底数台账;每半年报送阶段性限额以下工程安全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市住建局质安科曾宏,联系电话:2738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