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已完成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设计变更按照非必要不变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若因原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或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标准必须按销售合同的约定履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标准,不得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第七条 勘察设计变更可由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八条 勘察设计变更无论各种原因变更,涉及到相关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执业注册人员签执业印章,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相关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九条 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 1)所列变更内容;

(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相关政策标准的变更;

(三)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内容。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在疑问或难以判断的,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其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 2);

(二)作为勘察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

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等资料

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如变更内容规模超越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变更后按规定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报送。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时,应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审查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一)变更内容与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不符的;

(二)变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

(三)变更的绿色建筑材料等级低于原设计绿色建材等级

的,或者以非绿色建材代替绿色建材的;

(四)房地产项目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

购房者利益的;

(五)变更内容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施工图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后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变更审查专用章。对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施工图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表、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我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投资的应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的,有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图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后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付实施的勘察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情况编制变更费用确认单,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负主要责任;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质量责任;图审机构负审查责任;监理单位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勘察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变更或漏项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勘察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采取错误的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图纸会审和勘察设计变更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因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变更或审核把关不严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

设计变更分类表

2.施工图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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