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山东烟台等地均发文明确: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近日,郑州也发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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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明确:

文件要求:

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

处罚措施:

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经发现,在郑州市建筑市场“红黑榜”和信用中国(河南郑州)中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发现施工、监理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予以信用扣分

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年)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12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此前,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山东烟台等地均提出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

山东烟台

2022年2月24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项目中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

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60%。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在岗履职,在岗时应实施考勤。一次有效考勤应包括进场考勤、出场考勤。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予从应到岗时间中扣除,确因客观原因致使请假时间过长达不到月应到岗天数的,可根据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但每季度累计扣除时间不得超过15天。

西藏

昨日(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中标后人员锁定,不得擅自更换、撤离,否则按照骗取中标处理

1、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注:

施工项目部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监理部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缴纳社保、人脸考勤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附:

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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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同一岗位专业人员配备为3人以上时,应明确岗位负责人。

(6)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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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类型应为综合类(C3)。

(3)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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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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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监理人员随之增加。

宁夏

1月6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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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人员锁定,不得擅自更换、撤离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三)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不能继续执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五)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注:

施工项目部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监理部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缴纳社保、人脸考勤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湖北

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所有岗位人员都应每日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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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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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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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进行优化缩减,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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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2021年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招投标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岗履职

1、考勤方式。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岗时间依据服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2、履职时间要求: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80%;

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40%;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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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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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重庆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管理岗位人员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3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劳务(资)员等。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资)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以下人员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0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02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03

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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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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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等内容详见正文。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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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郑建文〔2022〕38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二、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变更后,到项目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死亡的;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辞职变更注册的;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或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

(六)非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120天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120天的。

六、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更换属于死亡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二)更换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证明、休养时间证明材料。住院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允许参与投标。

(三)更换属于辞职、变更注册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且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停止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更换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更换属于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六)新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任命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七)办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手续具体经办人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施工、监理企业填写《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总监)人选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人选是否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及具备承担项目条件(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项目总监无市外在监项目且市内在监项目不超过2个)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更换意见(见附件:2)

(三)施工、监理企业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意见书、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包括PDF格式扫描件)五个工作日内报项目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

(四)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变更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示3日(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变更手续。

八、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经发现,在郑州市建筑市场“红黑榜”和信用中国(河南郑州)中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九、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程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并及时报送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处理。

十、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项目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对变更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发现施工、监理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予以信用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年)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12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附件:

1.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

2.关于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的意见

3.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公示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