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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应用,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12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如下:

  问题1:哪些工程项目适用《通知》的计价规定?

  答:《通知》主要考虑两种情形:

  一是现阶段适用的。首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的规定,依法招标发包的项目必须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适用《通知》的计价规定;其次,投标人自主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投标报价的;第三,直接发包的项目,发承包人自主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合同价款的。

  二是政策调整后选择适用的。投标人(招标发包)或发承包人(直接发包)仍自主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外, 16号部令(正在酝酿修改中)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必须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的规定后,招标人自主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也适用《通知》的计价规定。

  问题2:工程发承包中,如何界定适用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实施时间?

  答:《预算消耗量标准》和《通知》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虑工程发承包中客观需要一段时间准备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各方市场主体对新计价规则的学习掌握,也需一定的适应期等,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 2022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可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通知》开展相关计价准备活动, 2022年3月1日(含)后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发包)或签订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执行《通知》的计价规定。

  2022年1月1日(不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问题3:《预算消耗量标准》是传统预算定额吗?

  答:《预算消耗量标准》不是传统预算定额,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和内涵均存在较大差异。《预算消耗量标准》形式上采取量、价、费分离方式的编制,内涵上回归了消耗量标准属于技术标准的本质特性,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客观反映了施工工艺和工序所必须消耗的人、材、机等施工生产要素数量,剥离了传统预算定额中应由市场自主确定的经济属性部分,如生产要素预算单价,脚手架、垂直运输等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标准,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预算消耗量标准》与传统预算定额量价费合一的技术经济标准相比,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减少政府对市场计价的干扰,充分体现市场的主体地位,符合市场化计价改革的要求。

  问题4:投标人是否必须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投标报价?

  答:投标报价是否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由投标人自主选择确定。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延续了计价依据交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使用的原则。自2003年实施清单计价以来,预算定额不再强制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在通常情况下,投标报价应由企业依据企业定额、造价数据资料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等,结合有关造价管理规定自主询价确定,且不得低于合理成本。

  发承包人事先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应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避免《预算消耗量标准》被市场错用、滥用,规范市场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问题5:《通知》中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有哪些区别?

  答:《通知》针对适用范围内的不同计价活动,分别明确了量、价、费的确定原则和方法,核心要点:首先是“量”的口径统一,均应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算确定;其次是“价”和“费”的自主确定,结合造价信息数据的不对称性,分别明确了发承包人适用的计价规则,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单价方面。最高投标限价中施工生产要素的单价,招标人优先依据工程造价信息价确定,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不低于相应区间的下限确定;未发布信息价的,采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投标报价中的要素价格,全部由投标人自主询价,可参考信息价合理确定。

  二是取费方面。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和费用项目等计价,招标人须经自主测算,按不低于费用指标区间中间值计取,合理确定。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计价,投标人须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措施方案,结合市场价格和企业实际情况等自主测算,可参考费用指标区间,合理确定。

  问题6:最高投标限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与依据传统预算定额编制的规则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体现在“费”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具体区别包括两点:

  一是采取市场化计价方式。《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和费用项目等,应采取依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的方式,合理确定,且对应基准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了费用指标区间范围的,相应费用应不低于费用指标的中间值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应执行相关管理文件的市场化计价规定,彻底改变了传统预算定额按固定费率计价的方式,全面放开最能体现企业竞争力的措施和费用项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优化统一计价程序。依据费用指标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应按《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费用指标”专栏中统一的计价程序和要求执行,其中“以《预算消耗量标准》计取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为计费基数”,包括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中人、材、机的消耗数量及市场价格确定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不包括《预算消耗量标准》中未列明的材料、设备费,以及费用指标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

  问题7:工程计价中,《预算消耗量标准》中人、材、机的消耗数量是否允许调整?

  答:依法必须或自主选择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除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中明确可调整的外,应严格按《预算消耗量标准》的消耗量和规则执行。自行调整消耗量或不按相应计价规则执行,不能视为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

  问题8:工程计价中,《预算消耗量标准》缺项的子目,如何补充?

  答:《通知》确立了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机制:一是《预算消耗量标准》将随“四新”技术的应用成熟度,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满足市场发展变化后的计价需求;二是《预算消耗量标准》将联动造价指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消耗量水平贴近市场实际;三是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时,缺项子目应由发包人按《预算消耗量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有关规定等补充编制,参照现行有关补充子目的程序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认定的补充子目在申报范围内一次性使用。

  问题9:什么是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

  答: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是指依据施工图纸的图示尺寸不能精确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其费用大小与施工方案和(或)投入时间直接相关,一般表现为按项计价。

  问题10:《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费用指标”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如何计价?

  答:“费用指标”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涉及两类:

  一类是已发布相关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措施增加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的规定,费用不得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2)赶工措施增加费应执行《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的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费用不得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3)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应执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和京建发﹝2021﹞404号文的规定。

  另一类是无相应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属于多数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发生或差异性较大的费用,以及需根据具体工程施工环境或发包要求等个性因素专门确定的措施项目,建议采取的计价原则: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补充列项,明确相应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计算规则等;二是按照市场化计价原则,根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合理确定。如投标报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自主测定时,相应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使用时间宜根据施工方案(包括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方案,组织措施,进度计划等),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规模和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具体的计价方法可借鉴配套的应用指南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