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管理办法中说明了存在以下8种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 存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3.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6. 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 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项目提供商砼等服务的;

  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注意:存在“挂证”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住建部“挂证”专项整治补充通知,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距离“挂证”自查自纠最后期限,还有几天时间,各单位及个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整改。

  相关惩处措施:

  承建工程列入当地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信用评价计分按最高分值予以扣除。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属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限制投标情形的,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

  注册地在省内的企业及其注册人员,在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予以限制;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不作为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企业,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相关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实行不低于1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生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详细公告内容可以点击下方附件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文件类型: .doc 7a9a7c466928c665f1bd9c69b08ffa16.doc (30.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