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文件(通 知) 
云建建通〔2005〕32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若干意见》(质建办〔20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织工程建设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正确理解相关条文,以确保《规范》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2〕837号),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通过省或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能从事检测工作。  
四、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地质勘察时,勘察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时,设计文件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主体和装饰装修材料;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防氡处理的,设计文件应包含防氡处理措施。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的规定,对建筑主体和装饰材料的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进行复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七、监理单位要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并写出专项监理方案,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签署质量验收文件和评估报告。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在工程完工7天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记入不良记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材料进场检验、复验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自2005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