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构的功能要求及可靠度
1.结构的功能要求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安全性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所谓整体稳定性,系指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建筑结构仅产生局部的损坏而不致发生连续倒塌。
(2)适用性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如不产生影响使用的过大的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产生不安的过宽的裂缝。
(3)耐久性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系指结构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时期内,其材料性能的恶化不致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从工程概念上讲,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2.结构的可靠度
上述对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要求可概括为结构可靠性的要求。结构的可靠性指的是,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可靠度是对结构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结构可靠度与结构的使用年限长短有关,《统一标准》所指的结构可靠度或结构失效概率,是对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言的,也就是说,规定的时间指的是设计使用年限;而规定的条件则是指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不考虑人为过失的影响,人为过失应通过其他措施予以避免。
为了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了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对控制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