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结构的连接
(一)齿连接
齿连接是通过构件与构件之间直接抵承传力,所以齿连接只应用在受压构件与其他构 件连接的节点上。
齿连接有单齿连接与双齿连接(图11—136),应符合下列规定:
(1)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3)上弦轴线及支座反力作用线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 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
(4)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桁架支座节 点齿深不应大于h/3(h为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双 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hc应比第一齿的齿深hc1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
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
(5)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保险螺栓应与上弦轴线垂直。 (二)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根据穿过被连接构件间剪面数目可分为单剪连接和双剪连接(图11—137)。
在螺栓连接和钉连接中,连接木构件的最小厚度应符合表11-40的要求。
a——边部构件的厚度或单剪连接中较薄构件的厚度;
d——螺栓或钉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