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节能的法规、措施和目标
  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推动建筑节能的进展,建设部制订了《建筑节能“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其中和建筑热工相关的节能法规、措施和目标如下。
  (一)实施建筑节能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针对四个不同热工分区的三个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托幼建筑等。
  1.居住建筑
  (1)严寒和寒冷地区
  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暖居住建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2001年前大中城市全面执行此标准,2003年底前小城市普遍执行,2005年底各县城均予推行。
  (2)夏热冬冷地区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2001年10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执行,2003年小城市普遍推行,2005年各县城均予推行。
  (3)夏热冬暖地区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2003年起在大中城市执行,2005年小城市普遍推行,2007年各县城均予推行。
  上述三个地区的居住建筑将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和空调能耗节约50%。
  2.公共建筑
  2002年起组织针对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及工程试点,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比,采取增进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上世纪80年代初设计建成的公共建筑相比,全年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可减少50%。
  (二)推广集中采暖居住建筑的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
  对于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2001年起应采用双管系统,可调控室温,并预留安设户用热表的位置。同时,在城市新建小区中逐步扩大采暖系统分室调控室温和热量按户计量收费的技术和管理试点,2002年后,成片推行,2005年在各大中城市全面推行。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安设热表并计量收费的工作,2001年起在大中城市中开始组织技术和管理试点,2003年起逐步推广,在2010年底前全面推行。
  (三)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全面禁止使用实心或空心黏土制品,积极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板墙结构及其他各种新型复合结构),减少普通砖混结构。
  到2005年,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达到3000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40%。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竣工面积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50%,其中大中城市市区应达到80%以上。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村镇建筑的节能
  村镇建筑也要根据当地条件及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和热环境目标。
  (五)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研究开发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与设备。
  继续研究推广太阳能建筑、太阳能热水gS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试验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到2005年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5000万m2,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板使用面积要达到6000万m2,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占城市家庭的10%—12%。利用太阳能发电、采暖与空调的建筑以及利用地下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万m2。
  (六)控制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
  在建筑面积持续增长的同时,通过采取多方面的建筑节能措施,到2002年使由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得到控制,到2005年,主要城市采暖期大气环境初步接近国家环境质量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