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受卫生设备的普及率、卫生器具的设置标准、居住地区所处省份及当地气温、居民生活习惯、气象条件的影响;卫生器具的设置标准是直接影响生活用水定额的首要因素。
  2.室内消防栓各层均设,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的任何部位,且拿取方便。
  3.建筑物的吊顶内允许敷设生活给水管道;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不得穿越烟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
  4.一类公建、高层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及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建需要设置高层消防电梯。
  5.高层建筑、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30M,其他单多层建筑不应超过50M。
  6.在厂房内,地面为混凝土,其排水铸铁管的最小埋设深度,地面距管顶的距离为0.4M。
  7.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
  8.为防止贮水池、水箱的水质污染: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净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建议采用饮用水池标高高于化粪池、采用隔墙隔开、化粪池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渗材料);贮水池设在室内时,不应在污染源房间的下面;非饮用水管道不得在贮水池水箱中穿过,更不能与非饮用水接入;加盖水池和水箱的房间可不密闭。
  9.喷泉水的水质要求宜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感官性状指标。
  10.室内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为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11.生活污水量的确定以生活污水的最大小时流量与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相同。
  12.生活污水的最大小时流量由住宅或公建生活用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确定。
  13.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
  14.居住、公建幼儿园
  居住和公建中,大小便器受水部分离地面的高度
  坐式大便器(从台阶面至上边缘)外路排出管式 400
  虹吸喷射式 380
  大便槽(从台阶面至冲洗水箱底)≥2000
  蹲坐式大便器(从台阶面至高水箱底) 18001800
  坐式大便器(从台阶面至低水箱底) 900 900
  立式小便器(至受水部分上边缘) 100
  挂式小便器(至受水部分上边缘) 600 450
  小便槽(至台阶面)200 150
  化验盆(至上边缘)800
  洗脸盆(至上边缘)800 500
  洗涤盆(至上边缘)800 800
  污水盆(至上边缘)500 500
  15.容积式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温度和配水点最低温度,当无需软化处理或有软化处理时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温度不大于75℃,配水点最低水温不小于60℃。
  16.雨水量应以当地暴雨强度公式按降雨历时5分钟计算。
  17.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18.管道井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当需要进入检修时,通道最小宽度是0.6。
  19.七层及以上的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和设电梯的层数相当)。
  20.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100。   21.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2.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在出水管上端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
  23.水箱与水箱之间、水箱和墙面之间的净距,均不宜小于0.7M;有浮球阀的一侧,水箱壁和墙面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得小于0.6M。
  24.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予以确定,
  25.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
  26.当热水供应系统只供沐浴用水时,住宅、旅馆最低水温不应低于37℃,
  27.一次用水量L 小时用水量 L水温℃
  住宅、旅馆 带淋浴器的浴盆 150 300 40
  无淋浴器的浴盆 125 250 40
  淋浴器70-100140-200 37-40
  洗脸盆、盥洗槽水龙头 330 30
  洗涤盆(槽)-18050(医院60)
  幼儿园浴盆淋浴器 3018035
  28.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科研楼;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体育馆;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9.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要层层设置有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30.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部位: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等部位;50000纱锭的棉纺厂、5000锭麻纺厂、1500M2的木器厂、火柴厂、泡沫塑料厂;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飞机发电机试验台的准备部分、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31.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室内设有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管道取自出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32.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生活和消防储备水量和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33.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水加热器集中设置的分区热水供应系统。
  34.废热锅炉所利用的烟气温度不宜低于400℃。
  35.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口的最高温度与配水点低温度的差,不得大于15℃。
  36.调节水量应根据用水量和流入量的变化曲线确定,如无资料可根据用水储备量确定。
  37.当室内储水池的容积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在室外设消防取水口;取水口与被保护的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
  38.医院经消毒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范围。
  39.道路宽超过60M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0.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仓库、通风小室合乎变电间内。   41.给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增设阀门;引水管、水表前和立管;环行管网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居住和公建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设备配水支管和配水管,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
  42.至少接两条引入管,以防一条引入管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能继续向建筑物内供水。
  43.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处理后排放,在隔油井内应附有沉淀部分。
  44.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内。
  45.给水管配水管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46.给水管配水管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排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或采取其他的有效隔断措施。
  47.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的消防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48.高层建筑管道井每2-3层在楼板处用规定的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9.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50.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1.设置在地下室的有消防用水量的储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
  52.生活给水引水管与污水排水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米。
  53.卫生间及需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附近及地面最低处。
  54.地漏的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5-10;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5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15米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56.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57.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58.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网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一条故障时,其余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59.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防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60.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  61.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62.水枪的充实水柱一般不应小于7M;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不应小于10M。
  63.各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一般不应小于13M。
  64.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65.布置雨水斗时,宜采用单斗排水,当采用多斗排水时,悬吊管上设置的雨水斗不得多于4个;长度大于15米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民用建筑落水管的间距一般为8-16米。
  66.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67.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要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8.浮球阀易损坏、进水量会因浮球的浮起而减少,因此,进水管上一般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浮球阀。
  69.供水水泵的容量要比最大小时用水量至少大20%。
  70.有大便器、洗涤盆无淋浴设备的住宅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为85-130;有住宿的托幼儿园用水定额为50-100。
  71.给水埋地的金属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处理;埋地或敷设在垫层内的镀锌钢管其外壁亦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7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73.高层一类公共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18M3;高层二类公共建筑和高层一类居住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12M3;高层二类居住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6M3。
  74.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 ,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5.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通气管高出面层不得小于0.3M,且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上人屋面,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0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蓬)。
  76.多台水泵共用吸水管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
  77.为保证排水系统的臭气不窜入室内,地漏应设水封,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100;水封盒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78.管径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时,宜采用闸阀或碟阀。
  79.在双向流动管段上,应采用闸阀或碟阀;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应采用截止阀。
  80.不经常启闭而又需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门。 

  81.配水点处不宜采用旋塞。
  82.建筑给水可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聚丙稀管、聚丁稀管),DN10-100mm,公称压力为0.60MPa,给水温度≤45℃。
  83.充气水龙头一般可节水30%。
  84.水电煤气三表尽量不进户,管道井、分层集中设于走道的壁龙内、水箱间等,当分户水表设置在户门内,其数字显示宜设在户门外,以便查表。
  85.消防和生活生产共用系统应绕水表设旁通管,设阀门加铅封,使水流通过水表,需要时打开。
  86.节水型大便器冲洗水箱在现阶段以9L为界。
  87.当高层建筑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的消防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MPa。
  88.室外低压给水管道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低于0.1MPa。
  89.给水配水管管径小于25mm时,一般管道流速控制在1.0m/s左右。
  90.水表的口径选择以设计秒流量选定水表的额定流量;以平均小时流量的6%-8%校核流量。
  91.污水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靠近集水池,生活污水水泵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对卫生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公共建筑内内不得设置污水水泵。
  92.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93.生产生活用水量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4.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95.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96.幼儿园托儿所浴盆淋浴器要求热水的温度是35℃。
  97.屋面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100。
  98.优质杂排水是指:污水浓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水、盥洗排水、沐浴排水。
  99.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井、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0.室内加压泵允许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加压时,水泵宜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但室外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得低于100k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