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闭楼梯间设置范围;高层裙房和32M以下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住宅);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屋顶;11层及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12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3.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4.32M以下的二类建筑和裙房(不含单元式)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5.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以及塔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一类高层建筑、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7.每座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净宽≥0.9M;斜度≤45°;栏杆扶手高≥1.1M。
  9.高层建筑内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位置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0.人防工程的耐火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11.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等宜布置在地下一层;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二层,且使用层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超过10米。
  12.人防工程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13.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最大为500M2自动灭火加倍。
  14.地下人防工程中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最大为1000M2自动灭火不加倍。
  15.地下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应在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16.人防工程应设室内消火栓的是:电影院和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使用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餐厅。
  17.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18.环境温度不低于4度,且不高于70度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灭火系统;环境温度低于4度,或高于70度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灭火系统。
  19.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8M的开口(舞台除外)。
  20.总蒸发量不超过6吨、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吨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临民用建筑(人员密集房间除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必须布置时,不应在人员密集上下,3(高层2)小时隔墙、1.5小时楼板隔开并设甲级防火门,设在首层靠外墙,对外开门,1米的防火挑檐或高度1.2的窗间墙。   21.消防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出入口不宜小于8米。
  22.人防工程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要求是:超过800座位的电影院观众厅;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展览厅、舞厅。
  23.室内消防栓的间距当保证有一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米。
  24.人防工程内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要求是间距不大于10米、距地面高度1-1.2米。
  25.火灾事故照明灯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26.人防工程火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是: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室、通信机房;电影院的舞台、观众厅、休息室等;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场、医院。
  27.人防工程下列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使用人数为1000人的礼堂;使用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商场。
  28.水泵房厕所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9.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30.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1.一定条件下可设置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
  32.在计算人防工程防火分区面积时,溜冰场、游泳池、靶道场、保龄球道区面积可不计入。
  33.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的形式有楼梯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在一定条件下方可用竖井爬梯做第二出口。
  34.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小于50M2,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35.人防工程房间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5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和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5M,医院和人员集中处1.8M。
  36.人防工程房间门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为24米,旅馆为30米。
  3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人防工程房间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15M。
  38.汽车、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建筑物内同时设汽车库和修车库时,其分类应按其类别较高的确定。
  39.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外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做双车道;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40.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修车库的类别确定。
  42.防火分类主要根据停车数量的多少来分:Ⅰ类 >300辆;Ⅱ类 151-300辆;Ⅲ类 50-150辆;Ⅳ类 <50辆
  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Ⅰ-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4.汽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层或贴邻建造。
  45.汽车库内设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理车位之间,应设防火隔墙。
  46.车库不能与托幼园贴邻建造。
  47.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48.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汽车库与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49.只有一个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出口的地下汽车库的最大允许停车位是100辆。
  50.汽车库和修车库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个以及库内停车位不超过50辆时可只设一个。
  51.穿过车库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
  52.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外部出口至室内最远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应超过45米。
  53.汽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4.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布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6M。
  55.托幼所园养老院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56.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多层汽车库2500M2;地下或高层汽车库2000M2,自动灭火加倍。
  57.多层汽车库内:高度超过32米设防烟楼梯间;高度不超过24米设封闭楼梯间;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间不可以开敞;室外疏散楼梯可代替室内疏散楼梯。
  58.Ⅰ类修车库不可以只设一个汽车疏散口。
  59.汽车库的外墙门窗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米。
  60.人员出口与汽车疏散口应分开设置。  61.室内疏散楼梯应封闭梯段宽不小于1.1米;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米;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米;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米。
  62.小汽车停放间距:车与车、车与墙0.5米;车与柱0.3米。
  63.Ⅲ、Ⅳ类修车库可只设一个汽车疏散口。
  64.车长≤6米的汽车与汽车之间的间距应满足0.5米。
  65.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辆不超过5辆时的停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
  66.超过四层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67.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布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和油库的距离最少为7-15米。
  68.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及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开敞式车库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室。
  69.‘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指导各国社会经济方面的总原则。
  70.我国‘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12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71.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72.城市规模以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总数分为四类:特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大城市: 50-100万;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 6-20万(建制镇为2000人以上)。
  73.居住区规划中,住宅用地占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的45-60%。
  74.城市道路总体布局干道间距一般为700-1100米,干道网密度为2.8-1.8公里/公里2,小城市干道间距为500米。
  75.机动车一条车道宽度为3.5米,快车道宽为3.75-4米。
  76.大城市中,小区多层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为15-19M2/人,高层为10-12M2/人。
  77.居住区绿地最小规模居住级1.5M2/人;小区级1M2/人;组团级0.5M2/人。
  78.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最小规模居住区公园1ha;小区游园0.4ha;组团绿地0.04ha。
  79.居住区内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80.当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应设不小于4*4米的消防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1.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应设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82.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
  8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采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有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84.给水管与建筑物基础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小于3米。
  85.管沟有通行、半通行和不通行三种;半通行管沟净高1-1.8M。
  86.场地边界、道路、管线的位置,要采取统一的城市坐标系及标高系统。
  87.管线尽量在道路红线以内埋设,首先考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其次将检修次数少的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如给排水管)不宜设在乔木下。
  88.可燃易燃管道一般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河。
  89.各种管道的覆土深度规定(覆土深度:由地面至管顶或管沟顶)
  给水管 冰冻线以下0.2;且≥0.6;污水管 ≤350 以下0.3;且≥0.6
  给水管 ≥400 以下0.5;且≥0.7;煤气管 以下0.5;且≥0.8
  电缆 ≥0.7;热力管 有沟≥0.5;无沟≥1.0
  90.热力与排水、电力线尽量不交叉。
  91.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起止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及小区路边1M;距房屋墙角1.5M。
  92.城市规划要贯彻的基本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勤俭建国;建设和保护相结合;物质、精神文明并举。
  93.居住区绿化率指居住区内各种绿地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94.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之比率。
  95.城市必须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其居住大多数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聚居地;城市规划法中称指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96.有污染的项目严禁在居住区、文教区内选址建设。
  97.现代城市的含义主要包括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行政区划三个因素。
  98.‘小区规划’是在邻里单位的理论上发展起来的。
  99.我国城市建设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100.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有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和密度控制指标、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选择城市用地确定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