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3.办公楼的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3、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5.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6.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7.“门诊用房”: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
  8.“楼梯”消防要求: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功能要求: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3、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9.电梯: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10.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
  11.室内净高: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三、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四、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12.门、阳台: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13.同楼层内的服务走道与客房公共走道相连接处有高差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
  14.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15.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16.橱窗: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17.自动扶梯: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18.带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的营业厅最小净高为3.5米
  19.楼梯: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20.防火疏散: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21.内通道: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22.净高: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23.净距: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24.一级餐馆餐厅1.3M2/座;食堂餐厅1.1M2/座;二级餐馆餐厅1.1M2/座;食堂餐厅0.85M2/座;餐馆的餐橱比为1:1;食堂的餐橱比为1:1.1。
  2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车行道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客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每组停放50辆,组与组之间6M路;客车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站场,坡度不应小于0.5%;一、二级站汽车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进出站口宽度不宜小于4M,与旅客出入口应有5m的安全距离;候车厅应设室内消火栓;售票厅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窗台高≤1.1,宽度≤0.6;;栏杆高1.2-1.4;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通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米;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米;候车厅使用面积,每人1.1M2;候车厅净高3.6M。
  26.变形缝的构造应根据部分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的措施。
  27.地震区的住宅结构宜采取纵横墙混合承重的布置方式。
  28.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米。
  29.建筑物的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净宽不应小于900。
  30.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2,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1.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4小时。
  32.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墙身截面厚度均应不小于120。
  33.单元之间的墙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34.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是1.1米,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35.高层住宅防烟楼梯独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36.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设通道通向出口,其通道的长度不应超过30M。
  37.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
  38.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秒。
  39.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为30米;裙房为50米。
  40.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1.高度超过50米的一类公建和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42.多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高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
  43.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4.任何等级的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45.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6.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7.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8.地下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49.公共汽车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53.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 的房间。
  54.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只设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是: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第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
  55.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56.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
  5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8.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59.地下、半地下室每个放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面积≤50M2,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面积≤500M2,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放火分区时,可利用放火墙通往相邻分区的放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放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各单元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不通至平屋顶,住宅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非高层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封闭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62.二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教学楼,平面为内走廊式布置,带形走道两侧的房门至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为22M,楼梯敞开减少2M。
  63.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4.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的建筑是: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大型、中型计算机室。
  6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为0.05-0.22。
  66.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50平方米;人数≤10人条件下允许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67.非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68.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设置,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9.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70.无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71.高度为80米的宾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为2000㎡。
  72.某高层建筑在裙房中设计有5层高的中庭,中庭四周回廊房间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中庭四周回廊中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把与中庭相通的其他部分用防火门进行分隔,中庭每层回廊口部位设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的水幕。
  73.高层建筑垃圾道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4.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梯段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分隔;如设置一间前室,则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75.高层建筑位于地面层的房间,面积<100M2可设一个门。
  76.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7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78.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79.一级耐火防火墙耐火极限要为4小时;240厚粘土砖墙极限5小时;240天然石料墙为3.5小时;180钢筋混凝土墙3.5小时;120粘土砖墙为3小时。
  80.非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开敞外廊加5M;自动喷淋加25%;非封闭楼梯,双向减5M;袋形减2M  81.高层建筑疏散距离(袋形减半):一般双向疏散40米,袋形走道20米教学楼旅馆展览馆双向30米,袋形15米;医院病房为24米,12米。
  82.剧院观众厅太平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00;剧院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为3M。
  83.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大型消防车道回车场应不小于15×15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应有二处连通。
  84.〈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8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6.附设的建筑物内的空调机房与建筑物内的其他部位隔开,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7.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
  88.室外疏散楼梯净宽不小于0.8米;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六层及以下的单元或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89.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体,并砌至屋面板底部。
  90.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小时的非燃烧体。
  91.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度及倾斜度的要求是≥0.9;≤45°。
  92.电梯井与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
  93.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1.5倍水平投影计算。
  94.在布置影剧院的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位排数和纵走道之间的每排座位数不宜超过20排、22个。
  95.一类高层:高级住宅、医院、19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超过50米的公建及重要公建。
  96.二类高层:10-18层的普通住宅 ;不超过50米的公建。
  97.高层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条长边或1/4周长;扑救面范围内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不大于4米的裙房。
  98.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厅等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99.附属部分与主体用放火墙分隔时,面积可增加到2500M2,再加自动喷淋加倍,面积可做到5000M2
  100.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取挡烟垂壁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