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照百分率指某一段时间内,实际日照时数占太阳的可照时数的百分比,它与纬度、气候条件有关。
  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3.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冻土深度。
  4.选择场地应考虑:地下水位高度,地下水对基础有无腐蚀,蓄水层水量。
  5.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6.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建设者支付,使用期是有限的。
  7.控制噪声应首先采取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8.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Ⅰ—— 60.1—75.0(M2/人);Ⅱ—— 75.1—90.0(M2/人);Ⅲ——90.1—105.0(M2/人);Ⅳ ——>105.1—120.0(M2/人)。
  9.城市用地分: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化用地四大类。
 
  10.一级城市人均用地指标为91--105m2/人。
  11.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的60-75%。
  12.试点小区的容积率一般为0.9-1.1。
  13.居住区中,住宅用地的比例为45-60%;小区中,住宅用地的比例为55-65%。
  14.大城市市区及近郊非农业人口指标为50万。
  15.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单位)。
  16.建筑密度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用地面积。
  17.绿化系数(绿化率)=绿化面积/用地面积。
  18.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19.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20.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1.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2.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23.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24.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25.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6.在估算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时,使用的控制指标单位是M2/千人。
  27.工民建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一般不要单位综合指标。
  28.〈建筑设计资料集-3〉P107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 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 服务半径800--1000M
  小区人口规模为 2000--5000户;7000--15000人 服务半径400--500M
  组团人口规模为 300--700户;1000--3000人 服务半径150--200M
  29.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称平均层数。
  30.居住区与工厂区之间的步行距离以<25min为宜。
  31.控制综合医院的用地指标和平均建筑面积指标时,使用的单位是M2/床。
  32.管线应直角相接,且转弯井不宜在路上。
  33.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夹角。
  34.底层公建住宅,用地总面积按各自总建筑面积比分摊。
  35.特级工程收费在一级工程收费基础乘以1.1的系数。
  36.风玫瑰图一般用八个或十六个(、32)罗盘方位表示,风从外面吹向地区中心;中心圆圈内的数字代表全年的无风频率;每个圆圈的间隔为频率,数值以%表示;八方位风频顶点连线为该风向风频
  37.地面倾角6°以下的场地:1:500和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为0.5M;1:2000时为1M;1:5000时为2M。
  38.大型建设项目选择场地时,收集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较合适。
  39.在同一条等高线上的各点标高都相同;在同一张地形图上,等高线距是相同的;在同一张地形图上,等高线间距是不同的,与地面坡度成反比;等高线可表示各种地貌。   40.城市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或新建居民区300-500米,流动人口密集街道300米,一般街道750-10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100-150米。
  41.城市公厕净高宜为3.5-4.0米。
  42.档案馆分特级(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甲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乙级(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三个等级。
  4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4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3.2.1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留有发展用地。3.2.4 图书馆的室外环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3.2.6 馆区内应根据馆的性质和所在地点做好绿化设计。绿化率不宜小于30%。
  4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6.电台电视台场地选择:宜设置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城市中心附近,临近城市干道和次干道;环境安静无强震动和强噪声源、空中无飞机航道、远离高压架空线和高频发生器;足够发展余地。
  47.多层车库宜选在道路畅通、交通方便的地方;但须避免直接建在城市交通干道旁和主要道路交叉口处;应考虑一定的室外用地作停车、调车和修车用;体量大,设计时应考虑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统一;重点防火部门,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的消防距离和卫生间距;尤其不宜靠近医院、学校、住宅建筑。
  48.城市广场可分为市政、交通、商业、休息及娱乐、纪念、宗教等六类。
  49.旅客站站前广场设计规划要求:广场形态应与站房、人流、车流协调,与城市总体布局协调;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人流、车流不得交叉;各种不同车流避免冲突;过境交通不得穿越广场,广场内要选择恰当的人行活动平台以使广场空间与流线组织各得其所;主要美化环境,适当安排绿化,方便旅客休息;功能分区明确;停车场地适当分隔;全面考虑发展问题;要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和特点等。
  50.《建筑设计资料集-6》P55 航空港与城市的理想距离为10--30公里,如超过30KM时,旅客由市中心出发到航站楼登机所需100min左右。
  51.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道路共四级;居住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当沿街道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增设洞口尺寸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一般不超过80M,超过时则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大于150M;过境车辆不许穿越居住区、道路要通而不畅。
  52.村镇道路是规划范围内的宽3.5M以上道路的总称。分四级:一级14--20M,二级10--14M,三级6--7M,四级3.5M
  53.残疾人步行速度为0.5M/S。
  54.公交站点的最大服务半径是500M。
  55.公交车辆进出停车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出,条件不允许时可倒车进,但绝对不允许倒车出。
  56.行道树株距一般位6--8M。
  57.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内容:合理进行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合理进行用地范围内的竖向布置;协调室外管线敷设而进行的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和环保。
  58.管线宜与建筑物或道路平行布置;主干管线应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较多的一侧;管道避让原则:临时让永久;小管径让大管径;可弯曲的让不可弯曲的;新设计的让原有的;有压力的让重力流的;施工工程量小的让施工工程量大的。
  59.城市用地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60.大中型建设项目场地选择的工作依据主要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61.大中型建设项目场地选择的工作步骤1.原始资料 2.组建 3.踏堪 4.报告。
  62.〈建筑设计资料集-2〉建设项目场地选择的工作报告内容;场地选择的依据;建设地区概况以及选择过程;选择标准;各个场址方案的综合分析及结论;场址方案的主要技术条件的比较、基建费用的比较和经营费的比较;当地领导部门对选址的意见和有关必须的协议文件、场址的区域位置图、总图可作为附件。
  63.场址选择收集气象资料有严寒日日数、采暖期日数、冬季初冻和春季解冻的日期;当地采用的雨量计算公式;历年和逐月的平均、最大和最小降雨量;一次暴雨持续时间及其最大雨量以及连续最长降雨天数。
  64.煤气基础资料有当地煤气站能供应的煤气量、煤气压力、发热量及其化学成分;接管点至工程项目引入点的距离,以及接管点的坐标、标高、管径;煤气的供应价格。
  6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时应避开山区不均匀地基,第6.1.1条 山区 (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6.当地基承载力小于100kPa,应注意地基的变形问题;一层建筑60-100 kPa;二、三层建筑100-120 kPa;四、五层建筑120 kPa
  67.城市的防洪标准:特别重要城市:洪水重现期≥200年;重要城市:≥100--200年;中等城市:≥50--100年;小城市:≥20--50年。
  68.为预防洪水侵袭场址不宜选在紧靠水坝坝址的下游一侧。
  69.场址不易选择在经常泛滥的江湖两侧,特别在洪水淹没线的范围以内。
  70.在坡地建筑物的高坡一侧布设截洪沟。
  71.设计建构筑物的地坪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水位0.5M。
  72.大中型建设项目场地选择应避开:地震烈度大于9度的地区;发育的岩溶(咯斯特)地区;一级膨胀性和较厚的三级湿陷性黄土地区。
  73.居民区场地应不占良田,尽量利用荒地,山地;场地用地要充裕和卫生条件良好;尽量靠近城市,以利用城市已有的公共设施
  74.对居民区有污染的工厂,应位于生活居民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侧。
  75.污水厂选址于排水集中、量大的低地,地理位置适中。
  76.环境影响报告书属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建设单位上报。
  77.场地竖向设计排水方式宜随地势排水最好。
  78.抗震基本烈度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为准。
  79.玻璃面朝东、西、南向最少者热负荷量小。
  80.每人每座使用面积:办公楼的普通办公室 :3M2/人;小学校的普通教室 : 1.1M2/人;中学的实验室: 1.8M2/人;甲级剧场观众厅的观众席 :0.7M2/人。 

  81.600户的组团居住区主要公共设施是:托幼、卫生、早点、居委会。
  82.建筑物长度是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83.严寒地区: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沈阳
  84.寒冷地区:北京、西安、郑州
  85.夏热冬冷地区:合肥、长沙、武汉、重庆、成都
  86.夏热冬暖地区:广州、香港
  87.温和地区:昆明
  88.夏至日的赤纬角为23°27′;冬至日为-23°27′。
  89.场地设计一般需要取得的气温资料有:常年绝对最高气温和常年绝对最低气温;历年最热月、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
  90.总平面布置时必须满足规划要点有:①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高度限制;②退让距离;③建筑密度;④容积率;⑤绿地率。
  91.新建10层以上建筑必须做深基础,可利用地下空间,建‘满堂红’人防地下室。
  92.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统建住宅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建人防地下室。
  93.市区新建9层以下、非深基础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7000M2者应修建人防地下室。
  94.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
  95.地震设防的城市,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让5--8M。
  96.次干道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等设施。
  97.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城市规模≤200万人口的城市),其道路支路的密度应在6--8公里/公里2。
  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P6 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99.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中,人口净密度为必要的,总建筑密度为第二位、绿地率为第三位
  10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突出物”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㈡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㈢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㈣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