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精神,新建住宅建筑采用热水集中采暖系统时,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

  (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对于住宅建筑的低商,门厅,地下室和楼梯间等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其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应单独设置。

  (2)在实施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后,将会出现部分房间采暖的间歇使用或较大幅度调节室温等情况,这就必须考虑户间传热的问题。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阻,宜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人向邻户传热引起的附加,但所附加的热量不应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4)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人口处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5)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2)户用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供水管上,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3)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锅炉水质》的要求;

  4)户内系统宜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上供下回式等形式;

  5)户内系统管道的布置,条件许可时,宜暗埋布置。但暗埋的管道不应有连接口,且暗埋的管道宜外加塑料套管;

  6)系统的共用立管的人户布置,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

  7)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的热量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热量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