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贯穿于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始终,也是控制公路工程项目投资的基础性环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细目复杂,计量方法较多,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更是关系业主方、承包商与监理方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具体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为例,进行了其高架桥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与工程变更审核的探讨。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管理

1工程概况

某高速公路DL06合同段全长32.5km,本合同段公路按四车道高速公路等级设计,时速80km/h,路基设计宽度22.5m,桥面净宽与路基设计宽度相同。主要工程量包括路基工程(路基挖填方量113230m2和56394m2,弃方量47945m2,挡土墙圬工量25504m2)、长45.6m的圆管涵洞工程及左线长1638m、右线长1288m的隧道工程。原设计中K100+210段与K100+450段之间存在10.5万m2的弃方,但工程实际地形过于陡峭,修建梁场设计不可行,为修建梁场并实现土石方平衡,进行了变更设计,将k100+210段与k100+450段改为交叉跨越路基设计,通过对照原《某高速公路DL06合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变更后的《某高速公路DL06合同段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将变更审查范围确定为k100+210段与k100+450段路基设计的变更,并基于地质勘查结果进行了部分桩基的优化设计。

2计量支付工作方法

2.1全面理解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对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技术规范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必须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为依据进行合同条款的全面理解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全面掌握。当前公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理方、承包商及业主方对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规范理解不到位,导致漏计、错计、重计现象的存在,例如公路路基土石方开挖单价费用中应当包括了开挖、运输、堆放、弃方等的费用,所以基础挖方中不应再进行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挖方量的核算。

2.2审核工程数量

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规范估算出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存在一定出入,所以工程量清单只能是投标报价的基础,难以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工程项目进场后,承包商首先审核实际工程量,进行其与清单工程量的对比复核,并上报监理方和业主方,再由业主方进行清单工程量的批复。基于所批复的清单工程量,建立明细台账及计量支付台账,作为工程量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

2.3划分分部分项工程及建立变更台账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点多、面广、线路长,分标段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复杂,而计量支付以分项工程为基本单位,本高速公路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17)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并保证驻地监理方、承包商、总监办及建设处划分标准与做法的一致性。高速公路工程计量分为合同内计量与合同外计量两部分,其中合同内计量主要针对合同清单工程量,而合同外计量则针对变更工程量。工程量明细表台账、计量支付台账建立的同时,工程设计变更台账也是必须建立的,因为工程设计变更部分极具动态化特征,造价、数量等信息必须实时变更,经监理方、业主方批准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方可列入变更台账。

2.4加强中期计量支付

在进行高速公路工程中期计量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适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工程实际完工量的测量、计算与确认,严格按照实际完工量计量和支付能有效减少工程量估计误差而给双方带来的风险,保证造价结算的公平与公正。实际完工量的测量与确认应当请业主进行现场监理与把关,并加强内部审核,再会同总监办、驻地办和承包商共同进行现场实际完工量的核实,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中期计量结果的真实准确。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后,业主应当根据实际完工量与合同单价核算中期支付价款并扣除保留金和预付款后向承包方进行支付。公路工程项目中期计量支付的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绝对份额,所以中期计量支付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核心,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工作:中期计量支付以实际完工量为依据,计量支付工程量应严格控制在已经批复的工程量台账清单以内,对于超出清单的工程量必须进行变更设计申请,并办妥变更手续。对于未完工、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在完工、修复并达到质量要求之间不能进行计量支付。本公路工程桥梁计量采用延米综合单价,为杜绝重复计量,确保计量支付的准确,其挖基、回填、基础垫层、铺砌等都不再进行单独计量。

3加强工程变更审核

3.1合同条款的选择

工程变更必将引起工程项目投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加强工程变更控制是保证工程计量支付准确性的前提,公路工程变更与一般合同变更相比,往往更具强制性。根据《合同法》,工程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未征得业主方或承包商同意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条款,但是按照FIDIC条款,工程变更并非以业主方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及同意为前提,只要存在致使合同变更的客观条件,则经业主批准后,监理工程师便可以做出工程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执行。按照《合同法》,双方应以变更协议为依据执行合同变更,若无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协议,则属于不具法律效力的无效变更,但是依据FIDIC条款,监理工程师所做出的工程变更令才是工程有效变更的唯一依据。

3.2工程变更类型的审核

为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变更只能限定在原合同中已有的工程类型,本高速公路工程原合同中并无桥梁工程,这也意味着招投标过程中并未对承包方桥梁工程施工资质与业绩进行审核,所以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所提出的将高路堤改为高架桥工程的变更无法通过审核。如果盲目进行高路堤改高架桥的工程变更,必将增加工程质量控制难度,进而增加业主资金筹措压力与工程结算难度,难以发挥原招投标过程应有的约束作用。

3.3工程变更单价及数量的审核

FIDIC条款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依据已完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单价进行结算办理,工程单价的确定应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若有对应的工程细目,必须按细目单价执行工程造价确定,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细目单价,则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单价进行细目单价的确定。

4结论

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机纳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理,加强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过程控制、动态化管理,既能有效控制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保证投资效率的提升,又能促使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大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又快又好发展,保证公路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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