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市政道路工程索赔的内容、索赔中的关键环节和索赔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探讨了反索赔类别及反索赔需要采取的措施,以期为保障市政道路工程顺利建设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均衡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索赔;反索赔 
  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由于受到可控因素(如人为障碍)和不可控因素(如自然条件变化)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难免会出现索赔与反索赔的问题,这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探讨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对保障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1、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1.1 索赔的内容。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很多的环节,所以在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会因为很多原因而出现索赔,其中主要为以下几种:①施工索赔。例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与时间为施工单位提供开始建设施工的条件;工程设计(如设计图纸)出现变更;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的预付款或者进度款;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期间,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终止或者放弃。②工期索赔。由于受不可预见事件的干扰,使得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无法顺利进行,进而影响到原定施工计划,延长了施工工期。如果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如期完成的要求,施工单位可以为此提出索赔。③费用索赔。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索赔的费用主要为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等。 
  1.2 索赔中的关键环节。如果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中达到自己的目的,争取到自己的应得利益,需要把握好索赔中的关键环节:①及时提交索赔的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施工单位需要明确索赔原因、依据和索赔损失,并按照合同的要求送报管理单位。②做好索赔的同期记录。在提交索赔的意向书后,施工需要做好索赔的同期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限制清单、延误的工期、增加项目及费用等,并交由现场监理签字,保存现场录像和照片等资料完整性。③提交详细报告及最终的索赔报告。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情况的详细报告,说明损失的款项金额、影响程度和索赔依据。在索赔时间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并将其抄送到管理单位。 
  1.3 索赔需要注意的问题。在索赔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①依据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②在索赔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要求程序进行索赔,以便在索赔中占据有利地位;③施工单位需要为索赔提出充分合理的证据;④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后,需要先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如果在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提出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 
  2、市政道路工程中的反索赔问题 
  2.1 反索赔类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者工程质量不达标问题,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现相关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合理的反索赔要求,其类别主要为以下几种:①工程质量方面的反索赔。如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施工设备与施工材料不满足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如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等。②工期延误方面的反索赔。如果因为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如附加的监理费、租赁费、增加的贷款利息和盈利损失等。③工程保修方面的反索赔。在市政道路工程的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在施工单位拒绝修补或者不按时进行修补,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损失。④解除合同方面的反索赔。如果施工单位单方终止合同,建设单位可以收回工程施工权,并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2.2 建设单位对施工索赔的预防措施。为了避免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需要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做好反索赔工作。 
  2.2.1 加强管理力度,避免索赔风险。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树立招投标的理念,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在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监理与施工方面都实行招投标制度,这样既可以提高设计、监理与施工的工作质量,又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建设单位需要坚决避免出现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的情况,以防出现设计变更问题,从而给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机会。另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加强计划与合同管理。在市政道路开始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制定完善的计划,明确项目投资、施工工期与施工质量等内容,并采取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以降低结算与付款的风险。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需要了解合同条款内涵,充分考虑市政道路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索赔的费用及结算原则进行明确规定。 
  2.2.2 认真评审与修正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对于施工单位索赔意向书中提出的要求,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认真的评审与修正。例如索赔要求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索赔证据需要充分全面,具有法律效力;索赔原因需要与施工单位无关,或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都有责任,按比例进行索赔;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对导致索赔的事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建设单位可以拒绝赔偿;施工单位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并送交索赔意向书,否则建设单位可以不进行赔偿;如果索赔原因在项目合同中风险承受的范围内,如一般性的多雨情况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施工单位的索赔请求。 
  2.2.3 仔细核实施工单位的索赔款项。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核查索赔费用及其计算的条件,如索赔费用的计算范围、索赔费用的计价水平、人工费与机械台班的计算、管理费与利润的计算条件等,确保索赔费用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核查索赔工期,既要核查实际延误的工期时间,又要核查出现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施工单位工效不高和组织不当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可以不对施工单位进行工期赔偿。 
  3、结束语 
  总之,在市政道路建设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以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于各自利益方面的考虑,索赔与反索赔问题不可避免。此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进行协商解决,在尽可能保证市政道路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如果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则双方都需要依据合同的规定,正当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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