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笔者结合自己的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 提出了笔者自己改进和创新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临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2.2.1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a.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b.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 
  2.2.2 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2.2.3 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a.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是否相符。b.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2.2.4 核查检测单位的资质。如: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等。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3.1.2 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3.1.4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 
  3.1.5 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3.1.6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2.1 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3.2.2 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 
  3.2.3 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2.4 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3.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3.1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3.3.2 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3.3 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4.1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4.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4.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4.4 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3.4.5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4.6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4.7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 
  4 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张锡艳;孟繁荣;城市道路的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2年04期 
  [2]苗畅慧;黄小慧;工程监理制度与公路建设质量[J].辽宁交通科技2002年05期 
  [3]刘励忠;浅谈市政工程的监理[J].路基工程 1999年04期 
  [4]王建军;张传军;城市道路施工监理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0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