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目前已经成为新的 重要窗口和服务平台,在推进区域 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但随着 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 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顺应和满足社会公众高速出行 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进一步提升高速公 路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 平,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者、经营 者、使用者和行业管理者的职责分工,构 建权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运转、制约 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充分发挥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湖北省 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草了《湖北省高速公 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以下简称 《办法》)。

  明确管理体制机制

  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 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湖北省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 的行政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 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 运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 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高速 公路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 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一 至三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 “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 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六条)。由于 服务区经营权可以单独转让,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者不一定拥有服务区经营权, 但无论是否转让,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者是不能回避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服 务设施,应当保持其服务设施完好和 服务功能完善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办 法》明确规定,无论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与否,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 椅、保安、保洁等公益性服务,由高速 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保障维护资金来源

  过去服务区的经营属性,导致服务 区维护资金得不到保障,服务区的服务 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有的经营管理单 位对服务区经营权高额转让或者进行承 包经营后,将所得收益不再用于服务区 的维护投入,造成服务区服务项目的价 格高昂,社会公众无法接受;有的经营管 理单位甚至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服务区干 脆关闭了事,不予投入。为改变这种现 状,《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 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 和公益服务支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 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优先用 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 分应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第七条)。

  规范布局和建设管理

  服务区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一是要符合高速公路路网总体规 划;二是要符合国家、湖北省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指标及服务区间距要 求;三是要与实际及未来的预期交通量 相匹配,满足交通服务需要;四是要具 备供水、配电等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条 件;五是要符合安全、节约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鉴于服务区建设项目属于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在已开通运营 的高速公路中新建或者改扩建服务区 的,由经营管理者按公路附属服务设施 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为 防止服务区项目建设的随意性,防止擅 自改变规划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变更功 能或建设地点等,《办法》规定,高速公 路服务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经批准的标准 和规模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或减 小规模、变更功能或建设地点(第十五 条)。对于服务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 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 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在服务 区和停车区的间隔问题上,要求通行气 候多变地区的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服务区或者扩大服务区面积,停 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一般不 小于15公里的最小间距(第十三条)。 约束经营权转让行为

  服务区经营权作为收费公路权益的 一种,不得擅自、变相转让。经批准的服 务区经营权转让,分为与收费权合并转 让情形和单独转让情形。

  合并转让情形在《收费公路权益 转让办法》已经有规定,为了保持转让 条款的完整性,《办法》对其进行了重 申,即:确需转让,若与同一个收费公 路项目收费权合并转让的,依照《收费 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由具有审 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的情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办法》授权按照地方性法规或湖北省 人民政府规章执行。湖北省并无任何 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对此进行规 定,因此,有必要在本规章中对此进行 明确。《办法》规定,单独转让的,由湖 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这里的审批机关的设 定,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进行明确,并 非创设行政许可。对于单独转让服务 区经营权的,对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及转让的程序,《办法》参照《收费公 路权益转让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鼓励多种经营方式

  服务区在经营方式上,可以由经营 管理单位自主经营,这是经营管理单位 法定的自主经营权。同时,经营管理单位 也可以采取对外承包经营或合作经营等 多种经营方式。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 定了经营方式只能由经营管理单位自 主经营或对外承包经营方式,不利于更 好发挥服务区的服务社会功能,其条例 并无禁止其他的经营,《办法》在经营 方式上,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变通处理。 在其他经营方式上,《办法》创新提出 了“增设旅游服务等拓展功能时,可采 用商业化方式增加用地规模;鼓励采用 路地共建、前区后园的开发模式”(第 十一条)。

  对于采取承包方式进行经营的,

  《办法》贯彻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 条例》规定“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 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要求,并进行了细 化,即如何实行服务质量的招投标。《办 法》对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了解释,“前 款所称服务质量招投标,是指在招投标 中,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评价 条件,在综合评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60%”(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借鉴外省 在服务区经营管理上的经验,本条规定 了鼓励选择大型、连锁、专业企业经营者进驻服务区经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另外,本条还规定了经营管理单位的经 营行为备案制度,便于加强行政管理。 即:“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服务区经营方 式、招标文件、经营协议及经营者情况报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 条第五款)。

  建立经营者诚信考核制度体系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确 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 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 信,文明服务。同时规定了禁止经营者的 相关行为。实践中,经营者确实有一些违 规行为,影响了高速公路行业的对外形 象。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考 核很有必要。但是鉴于湖北省级人民政 府规章不能设定市场准入的许可,实践 中又需要将一些社会反响恶劣、服务质 量低下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清理出高 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市场,为此,建立诚信 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很有必要。

  《办法》规定,湖北省高速公路管 理机构应对服务区经营者实行诚信考核 管理,建立服务区经营者诚信考核制度 和考核档案。对失信予以惩戒,对诚信 予以褒奖。凡社会反响恶劣、服务质量 低下、拒不改正的单位,纳入诚信“黑名 单”;对经营信誉好、服务质量优、公众 评价高的单位,纳入诚信“红名单”(第 二十八条)。

  服务区运行是一个系统,由组织体 系、管理机制及其系统的“动力机制” 三方面所组成。通过立法实践,探讨服 务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虽然涉及的只 是服务区一些基础的、根本的问题,但 它在服务区的经营实践中,是非常必要 的。一些更深入、更详细的问题,则有待 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