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员考核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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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v发布时间:2019-02-18 15:21:36
  • 资料类型:RAR
  • 资料大小:138.9 MB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 运行环境:WinXp,Win2003,WinVista,W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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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新、扩、改建路,交付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